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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吳太太遇到的問題:我先生因為肺癌,在榮總開刀治療,共住院住了二十五天,出院後第四天就又住院開始一連串的靜脈注射化學治療。八十七年我曾為先生投保甲公司的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除了可領到一筆罹癌保險金之外,癌症住院每日可領三千元,出院療養金每日是一千五百元。但是甲公司在出院療養保險金的部分卻只賠三天,說因為條款規定是以在家休養的日數計算,這與當初業務員告訴我,住院幾天出院療養金就賠幾天不一樣。請問,中心顧問可以協助我爭取嗎?
中心顧問協助:癌症保險為了提供保戶更多保障,商品不斷創新,給付項目也不斷增加,其中,「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或稱「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就是為了提供保戶出院後的療養補助。通常多以住院日數做為給付標準,也就是說癌症住院幾天,就核給幾天的出院療養保險金,只是額度可能是住院日額的半數或四分之一。
在家療養天數的認定不明
不過,早期有些癌症險保單,條款對於「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並非直接註明以「住院天數」計算,而是以「出院在家休養時」為給付標準,由於「在家休養時」的定義並不明確,加上業務員銷售時往往沒就此詳加說明,因而屢屢衍生爭議。
吳太太所投保的防癌終身健康保險,就是這種情況。她的癌症險保單條款規定,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是指「被保險人於醫院接受癌症住院治療後,出院在家休養時,本公司以其最近一次住院日數為限,按其投保計劃所列金額每日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也就是說,出院療養保險金是以保戶出院後在家休養期間計算,但最多以該次住院天數為限。
條款規定與理賠實務,有落差
不過,在理賠實務上,保險公司並不會調查保戶出院後是否實際在家休養,也不會要求受益人提供任何證明文件,通常都直接以保戶該次住院天數,做為計算出院療養金日數的標準。但若像吳先生這樣,出院才三天就又住院治療,再次申請醫療險理賠時,就會被保險公司發現,他出院在家休養的時間其實只有三天,因此依條款規定只能核給三天的出院療養保險金。
解讀條款文字,保險公司的做法或許沒有錯,何況保戶再次住院時,還是有機會獲得醫療日額的理賠,但若仔細想想,如果吳先生再次住院時,因故(譬如醫療險日數或額度已用完)沒有再申請理賠,或出院沒幾天就身故(有些防癌終身健康險沒有提供身故給付),那麼在保險公司不知情的狀況下,該次出院療養保險金不也就會直接以住院二十五天核算?
保費基礎與條款約定是否一致?
有,保險公司的費率基礎與條款約定是否一致,也是值得探討的。如果出院療養保險金的費率計算,是直接以住院天數為基礎,那麼就算條款明文約定以在家休養期間為給付前提,保險公司仍應以住院天數核付出院療養保險金,只是商品的計價基礎,並非一般民眾的知識所能了解的。
也因為這樣,後來各家公司在新商品的設計上,就多改以住院天數做為在家療養保險金的給付標準,不但計價或銷售上都方便,保戶也比較容易理解,且可以避免給付爭議。
吳太太爭取到,二十一天出院療養金
吳先生的個案,在中心顧問的溝通下,甲公司最後同意改採住院天數核算,再補給吳太太二十一天共三萬一千五百元(21天×1,500元=31,500元)的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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