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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7月台灣依公路法第63條的規範試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由各產物保險公司承保,保額每一人體傷7,500元,死亡15,000元,財損10,000元,每一事故最高責任額25,000元。
實施之後歷經多次調整承保範圍,惟內容變化不大。1992年財政、交通兩部核定實施修訂『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調增保險金額為每一人30萬元,每一事故60萬元(財損責任不包含在內);自用小客車新車保險期間三年,其他車種為一年,自用與營業車輛各依公路法及民法規定,適用不同責任基礎,並將強制保險與任意保險分離。
當時因為公路法規定,運輸業者(營業車輛) 可不投保責任險而以提繳保證金方式代替,因此產生雙軌制之稱。
由於世界各國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多採單獨立法的方式運作,以擴大該保險制度的成效;財政部保險司乃研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後,於1992年送請立法院審議;1996年12月立法院院會三讀,完成立法程序,經總統令公布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遂自1998年元月起施行。
強制汽車責任實施5年後,主管機關鑑於本保險的重要性,並為制度的長遠發展與週詳計,特委託學者、專家,就本法制度、法令及實務方面做全面檢討,進行本法實施後的第一次修法;該修正草案於2005年1月完成修法程序,使本保險制度更為週延、透明,對社會大眾的保障更完備。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總保費統計
(不含特別補償基金統計數字)
截至目前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的產險公司共17家,計有本國公司15家,外商2家,2006年承保車輛數為12,594,158輛,簽單保費17,789,515,562元,當年度已發生賠款數為12,743,678,060元,賠款率為72.50%。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純保費賠款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採「無盈無虧」原則,在費率結構中無利潤率,經依法扣除保險公司經辦成本(業務費用)、提撥的安定基金、特別補償基金、健全本保險的費用外,2006年度簽單純保費為137.87億元,滿期純保費為136.39億元,當年度已發生賠款為127.43億元,賠款率為93.45%。
三.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醫療殘廢死亡給付人數統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項目為醫療、殘廢、死亡等三項,而從1998年開辦本保險至2006年共幫助1,214,857的家庭獲得基本保障。就表四資料得知,1998年至2006年醫療費用給付1,037,229人次,佔各項給付人數的85.38%,死亡給付人數累計為46,261人,佔各項給付人數的3.81%,殘廢給付人數累計為131,367人次,佔各項給付人數之10.81%。由此資料可得知,本保險是一個高度發揮保險功能的政策性保險。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出險分析
依據表五的統計資料顯示,不論已婚或未婚,男性的肇事次數皆高於女性,賠款金額亦大於女性,而已婚者的肇事次數與賠款金額皆高於未婚者。理論上,已婚者因有家庭責任負擔,應該會督促自已小心開車,肇事率應較未婚者低,但實際上,過去9年來,不管男性或女性已婚者的肇事率皆較未婚者高。
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率分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整體的投保率由開辦之初的30.73%,逐年遞增至2007年的80.25%,其中汽車的投保率已達100%,而機車的投保率在第一年高達88.32%,之後逐年遞減,其主要原因是有些偏遠地區未辦理投保或車輛已報廢未辦理註銷等。
本保險實施之初,承保車輛數僅400餘萬輛,當年度保險給付僅63億餘元,特別補償給付4億餘元。至2006年底時本保險實際有效承保車輛數已達1,600餘萬輛,保險給付為127億餘元,總計本保險實施9年來對車禍受害人的保險給付總金額累計已達1,206億餘元,本保險特別補償給付累計至2007亦有43.8億餘元,顯見本保險影響民眾權益至鉅。
過去10年來產險公會為推廣本保險所做努力與獲得的成果與肯定包括:
一. 推行本保險的相關政令教育宣導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審議委員會於2001年6月第二次會議決議,委由產險公會辦理各項宣導活動:
◎宣導說明會:
自2001年至2007年底共完成481場次,約計70餘萬人,對象為各地區縣市政府民政局暨各鄉鎮區村鄰里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地志工、內政部警政署警力分級處理交通事故鑑定人員、保險公司員工、全省交通監理站所人員、全國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學生、及各住宅社區住戶等。
◎電視媒體(觀念的傳達與擴散)
製作多支宣導短片及動畫短片,並利用電視媒體傳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正確觀念,讓全省各大都會區、鄉鎮地區所有人皆能在同一時間吸收或注意該項宣導主題,增加印象,並達成擴散效果。
- 平面媒體廣告
利用各種報章雜誌、醫院門診表、台鐵全省通勤電聯車廂、戶外大型廣告看板、加油站看版、戶外電子LED廣告等平面媒體,達成宣導效果。
電台廣播
採專題討論、訪問方式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錄製錄影帶方式於全省十五家電台播放,讓開車族及所有收聽民眾接收強制險相關資訊,以達資訊的傳達與散佈效果。
◎編製各種文宣資料
針對不同宣導對象編製各種不同文宣資料,以達到對象區隔,吸引不同消費族群注意力,是項不可或缺的宣導工具。
二. 修訂相關法令與重要資料
本法實施5年後,全盤檢討運作績效進行第一次修法工作,於2005年完成;隨後財政部修定保單條款、保險期間、承保理賠辦法、申請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並發佈實施。
三. 結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實施迄今,屆滿10年,由投保率已接近高水位,及車禍受害第三人的求償權益獲得充分保障,顯示此一保險制度的建立,已發揮預期功能,原先訂定的目標開始產生效果。
展望未來,如何加強該保險制度的服務品質,讓開車族更重視行車安全,減低車禍事故的發生機率,是產險業者繼續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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