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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被譽為最勤奮的國家,主要是因為台灣人的「家庭」觀念根深柢固,每個人都希望為下一代多留些財產。然而,僅是一味為下一代賺錢,而不知將財產做適當的規劃,想要多留些財產給下一代的心願恐難達成,因為依照我國遺產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而且我國遺產稅率最高達50%,也就是適用最高稅率時,遺產有一半要繳入公庫,而剩下的半數才由死亡人的繼承人分配取得。
所以,民眾應對遺贈稅法有深入瞭解,或者委請專家妥善規劃,以免生前奮鬥所得,卻是徒留遺憾。
見縫插針 找到節稅點不難
從遺產稅計算的相關規定可看出,若能減少遺產總額、提高免稅額與扣除額,便能有效降低遺產稅,主要的方法有:
◎減少遺產總額
運用遺贈稅法第16條及16條之一,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條款,如能將財產變成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自然可以節省遺產稅,而遺留的財產又能分配給下一代,其中14款當中,以人壽保險給付為最佳,其他條款不是需要放棄財產,就是無法掌握主動權,但購買人壽保險既可以掌握主動權,也可以在死亡時把保險給付留給下一代。
◎選擇隔代繼承
子女全部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可以免除一次遺產稅。
◎申請實物抵繳
應納遺產稅額在30萬以上,無現金繳納時,可以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抵繳。如果遺產中有到申報日時股價已大幅下跌的上市(櫃)股票,即可申請實物抵繳,以減輕負擔。
遺產中如有公設地,也可以用來申請抵繳遺產稅,以免繼承的公設地在未來不是賤價出售(行情約公告現值2成),就是等待徵收遙遙無期。
◎增加各項扣除額
依遺贈稅法第17條規定,有11款的扣除項目可使遺產淨額減少,只是大部分的扣除項目都不是納稅人可以改變的,只是可以主張的項目絕對不要忘掉,否則就必須多繳遺產稅。
另外,也可用協議分割(所謂協議分割,是繼承人用書面或口頭約定財產之分配,如有人分配財產為零時相當於其拋棄繼承。)代替「拋棄繼承」,因為少一位繼承人時,可扣除金額就會少掉40萬,而遺產未平均分配時,少分配到的人也可不必繳納贈與稅,所以「協議分割」較「拋棄繼承」可節省遺產稅。
◎增加善用生存配偶
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所以夫妻財產如果採法定聯合財產制,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較生存配偶多時,生存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減少被繼承人遺產,遺產稅自然可以節省。
大富者節大稅,小富者也可節小稅
去(92)年底驟逝的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若以他持有英業達股票價值計算,他的繼承人應繳納的遺產稅可能高達10多億元。由於溫世仁走得突然,生前可能未做妥善規劃,引起許多人對他身後遺產稅的討論。有人說遺產稅是針對沒有做租稅規劃的人課的,的確,對於現行租稅規定,個人生前如果沒有及時規劃,一旦往生,就來不及了。相對地,如果時間許可,經過長期的規劃,就可以合法節省大部分的遺產稅。
以溫世仁為例,他如果生前購買公告現值10多億元的公設地,真正花的成本可能只有2億多元,但他的繼承人就可以申請用公設地抵稅(依公告現值抵繳應納稅額),達到有效的節稅目的。
做租稅規劃不在絕對金額大小,因為大富者節大稅,小富者也可節小稅,所以節稅規劃對每個人都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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