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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為償還卡債只好身兼2份工作,白天在電子公司上班,晚上則到卡拉OK店當服務人員。做了8個多月後他才發現兩邊公司都幫他辦了勞保,同時也都從他月薪中扣繳保費。小周心想難道兩邊投保可以有2份保障?如果不行,不就白白浪費了保險費?而過去重複繳納的保費可以要求勞保局退還嗎?
受僱從事2份工作是否有必要兩邊都參加勞保,可先從雇主的立場來看。依現行勞保條例規定,僱用勞工超過5人時,雇主就必須為勞工辦理勞保,而且只要有僱用的事實不論是正職或兼差都要參加,否則發生事故勞工因而所受的損失雇主要負責。因此,為遵守法令規定並轉嫁責任風險,不論該勞工是否已在別處加保,大多數雇主都還會依法為勞工辦理參加勞保,因此就會有同時投保的情況發生。
對勞工來講,同時在2個單位參加勞保,發生事故當然不可能請領2份給付,唯一的好處就是享有2種職災保障;那是因為兩個公司都有辦理勞保,所以不論在那一單位發生工作傷害,勞工都可獲得的職災給付,也就是說,同時參加2份勞保是被允許的。
不過,因為同時加保要被扣繳2份保費,為避免加重勞工負擔,內政部於75年6月便函文規定「若受僱於2個事業單位時,應由工作時間較長、所得較高或職業災害危險性較大的單位為勞工辦理參加勞保。但被保險人若在未投保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仍應依勞基法規定,予以補償」。
像案例中的小周,因為2個公司都幫他加保,所以萬一不幸發生職災事故,不論是在電子公司或卡拉OK店,都可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但若小周只想加保一處的話,因為電子公司是正職而且工作時間較長,應該由電子公司為小周辦理參加勞保。只是仍應徵得卡拉OK老闆的同意,而且萬一在店裡上班發生與工作相關的事故時,職災補償的責任仍須由卡拉OK店負責。
至於勞工已經繳交的保險費能否要求退還?依勞保條例第16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依小周是電子公司及卡拉OK店主動為他加保的情況來看,並不符合得要求退還勞保費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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