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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抓住大原則即可,不必管細節
文/編輯部 | 2001.09.01 (月刊)

談到將來的監理趨勢,江朝國認為應以總括式清償能力監督政策為主,也就是擺除過去對個別業者的每一行為所作的單獨動作,將一些細節式的管理逐漸廢除,而業者經營技術面也應儘量放寬;再來就是資訊的充分揭露,讓消費者有了解所買保單等知的權益。

蔣德郎表示本次修法的立意非常好,但有許多地方不是修法就可解決的,比如業者該如何立即處理問題、授權主管機關如何應用問題等,而真正的影響層面到底有多大或將造成什麼影響,都是未知數,所以從業者角度觀看仍難以了解、拿捏政府解釋法令的想法。

「政府有時扮演太多角色」,余政道如此表示,認為政府限制太多、監督太深,阻礙金融業者的發展,希望「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給予較大空間讓市場自由發展,消費者自然會加以選擇與淘汰。

劉正義認為,國內對保險業監理與管理雖有一定方式與制度遵循,但許多國際知名的保險經代人對台灣保險市場造成的衝擊也不小,例如除了做當地被保險人的經紀人外,也做再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在「雙面夾攻」之下如何使原保險業正常運作,主管機關應多作考量。另外他也以國外保險糾紛實務經驗提出對台灣法官的看法,認為法官以保護消費者觀念為出發點的立意沒錯,但若其專業知識有所偏差時對保險業者會有很深的傷害,因此希望修法後主管監理機關能透過政府管道,讓保險觀念與教育普及,來化解不必要的糾紛案件。

戴英祥則提到,經營產險常探究法源的問題,認為修法後能與實務契合是一件可喜的現象,將來保險經營的環境與變化也有很大的改變,例如加入WTO的國際化、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合併的趨勢等,所以希望主管單位也能適時修改法源,不要像這次的保險法等了二十多年才大幅修改。

賴士葆表示,朝野與各政黨極力推動金融監理、組織等法,而holding company

(控股公司)整合保險、證券與銀行業之路也被開啟,希望業者能在危機就是轉機的環境之下,配合know-how觀念,一起接受這次的挑戰。

潘維剛認為,監理機制太寬太鬆都不對,需具備可行性的運作、專家的參與、財政部組織上的調整等,都是要相互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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