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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銀行代理房貸火險續保 保單有效嗎?
文/梁惠閔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12.15 (新聞)

日前有民眾在社群平台提問,因購屋向銀行貸款時,都會被要求必須投保住宅火險及地震險,否則申請不會通過。不過若房貸已通過,第二年房貸正常還款,但不繳火險保費,結果會如何?引發不少民眾參與討論。

當民眾或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時,無論資金用途,通常都被要求提供擔保品抵押,同時為避免擔保品因意外造成價值損失,會要求借款人為擔保品投保相關保險,否則不予核貸。若申請貸款的一方在未清償貸款前,擔保品保險到期未再續保,銀行也可能要求立即清償借款。

以國內實際狀況,民眾申請房貸必須以房屋為擔保品。在房貸授信契約條款中,都有明確條文,要求必須在借款清償前,對房屋須投保適當保額的住宅火險(含地震險),並在保單上加註抵押權特約條款,將保單正本及收據副本提供給銀行。同時在房貸契約中約定銀行沒有為擔保品投保的義務,但若借款人未於約定時間內提供投保相關證明,則銀行將代理投保,墊付的保費將計入貸款當中,最終借款人還是要自行負擔這筆費用。

只是,房屋是民眾的財產,為何銀行可以代理投保住宅火險?銀行代理投保的保險契約有法律效力嗎?

按《民法》第881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意思是提供擔保的抵押物若毀損或滅失時,抵押權人(即銀行)的利益會受到影響,換句話說,銀行對房貸中作為擔保品的房屋有保險利益。按《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與保險標的具保險利益,則保險契約有效。

因此,當民眾簽訂貸款契約的同時,便已同意在自己未投保住宅火險時,授權銀行作為代理人,為房屋投保火險。而在貸款期間,因為銀行對此房屋有保險利益,因此銀行代理投保的住宅火險契約有效。

不過,投保住宅火險與地震險,最終還是為了保障民眾的房屋,千萬別為省小錢而冒大風險,以免得不償失,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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