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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7年傷害險被通知不續約 自動續保≠保證續保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12.07 (新聞)
【本文重點】一年期傷害險每年時間一到就自動續保,不少保戶更是透過戶頭轉帳,或信用卡扣款繳費,保險契約就這樣一年又一年的續保。但保戶可曾想過,有一天可能會接到保險公司不續約通知書?

「我已經在這家公司保了7年多,每年都直接從信用卡扣款,怎麼今年就不讓我繼續投保了呢?記得投保當時我有勾同意自動續約呀!」話筒那頭氣急敗壞的聲音,差點沒把現保基金會服務中心顧問的耳膜震破。

原來這位張太太是A產險公司傷害險的保戶,已經保了7年,上個月卻收到A公司的通知函,表示因為年度保險商品評估及契約自由訂定原則,保險期滿不再續保。經基金會顧問進一步了解,因為過去2年來張太太申請多次傷害險理賠,而且有些異常狀況,A公司經評估後才決定不再續約。A產險公司這樣做合法嗎?當初張太太不是簽了「同意自動續保」的附加條款?

事實上,因考量產險業以銷售短年期商品為主的特性,金管會要求產險公司銷售的傷害險或健康險,都不能提供保證續保,還特別訂定《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其中第6條就規定: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以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者為限。事實上,除了少數公司外,大多數壽險公司的一年期傷害險也都沒有保證續保,而是隨著主約自動續保。

產險公司的傷害險雖然不能保證續保,但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產壽險公司當然都希望保戶能年年繳費持續投保,因此就推出自動續約附加條款,如果保戶同意自動續保,未來每年保險到期可不必重新填寫要保書,只要依規定繳費契約就會自動續約。

不過,自動續保並不代表保險公司就失去審核權,在自動續保附加條款中,除了有「經本公司同意續保」的字眼外,條款還規定若遇有下列情況,保險公司不再辦理自動續約:

 一、要保人終止本附加條款。
 二、被保險人之職業變更。
 三、被保險人續保年齡超過本公司承保年齡限制者。
 四、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附加險之費率變動。
 五、增加已投保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或新簽訂其他傷害保險契約。
 六、本公司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者。

有時候保險公司會因為商品停售、商品條件或費率調整,主動通知保戶不再續保外,更多時候就像張太太的情況,在理賠頻率過高,或有異常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會行使不續保權。這些狀況民眾在規劃保險時都應該加以留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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