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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不是玩假的
文/黎曉英 | 2004.05.01 (月刊)

為讓讀者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所提供的給付內容及條件,有更具體的認識,本文特別列舉4個實際個案,並配合附表的內容加以說明。

案例1 車禍成殘的老魏

64歲的老魏,89年6月自台塑退休,當時曾領了一筆勞保老年給付。91年3月老魏又到大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擔任大樓管理員,當年8月11日老魏下班騎機車返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腦出血,經過1年多的治療,在92年8月經長庚醫院開具殘廢診斷書,判定老魏已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中的第3級殘。

由於大興公司沒有替老魏辦理參加勞保(已領老年給付的勞工再度受雇,只能再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且事故發生後,也沒有依勞基法規定給予職災補償。92年9月老魏透過社工人員協助,向勞保局申請「殘廢補助」及「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經勞保局審查後,於92年11月按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15,840元),核發第3級1,260日的「殘廢補助」,共66萬5,280元($15,840÷30×1,260=$665,280);並自92年11月份起按月發給老魏每月4,000元的「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因為老趙沒有參加勞保,所以補助年限為3年。

案件2 聽力受損的吳棟

吳棟(37年11月生),自54年起,前後服務多家鐵工廠,工作年資24年多,因長期處於噪音下從事工作,致雙側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經職業病專科醫師審查後認為,吳棟工作史確有長期暴露於噪音環境,且聽力檢查確有障害,屬於職業病。

吳棟於92年8月向勞保局提出職業災害殘廢給付申請,經勞保局審查認為吳棟符合第5級第31項殘廢項目,可請領960日殘廢給付。另外,勞保局也專案通知吳棟,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吳棟於93年2月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勞保局自93年2月起按月發給吳棟每月4,000元的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因為吳棟是勞保被保險人,依規定補助年限是5年,除非吳棟身故否則可領到98年1月止。

案例3 職災死亡的阿祥

今年47歲的阿祥,服務於東鋐金屬公司,是一名技術工人。今年2月9日阿祥在工作中因操作機械發生意外,被銅捲片掉落擊中頭部,當場顱骨破裂身亡。

阿祥的太太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死亡給付,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災勞工死亡家屬補助」。經勞保局審查後,除按阿祥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發45個月死亡給付外,另再發給阿祥的太太10萬元的家屬補助。

案例4 跌成植物人的趙媽

趙媽是台中市市場的清潔工,去年5月在清掃時,因地濕滑不慎跌倒,後腦杓撞到牆腳昏迷。在醫院經過7個多月的治療後,情況仍不理想,幾乎成為植物人狀態。台中市政府人事單位主動為趙媽辦理勞保給付申請。案經勞保局審查後,以第2級殘核發1,500日的職災殘廢給付。

勞保局另專案主動通知趙媽家屬,還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申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以趙媽第2級殘的情況,每月的障害津貼是6,000元,加上每月8,000元的看護補助,未來5年內若趙媽仍生存時,每月都有14,000元的職災補助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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