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來源 類別 發行日期 閱讀權限
~
不放置新聞 --- --- --- ---
>
<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Email:
寄件人電話:
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做30次放療只賠4次,只因名稱叫門診醫療保險!?
文/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 2014.10.01 (月刊)

台南廖小姐遇到的問題:我在今(103)年四月參加社區舉辦的健康檢查活動,被檢查出來右邊乳房長了腫瘤,還好沒有擴散到淋巴,在做過手術及三十次放射線治療後,醫師表示往後只要定期追蹤檢查就可以了。

我有兩張癌症保險,一張是早在八十一年就購買的C公司保單,另一張則是去年年初才向A公司投保的。療程結束後,我檢具資料向兩家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結果在三十次放療的部分,A公司三十次全部都賠,但C公司卻只賠四次,理賠人員說因為他們的保單僅提供「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所以必須是看門診時做的放、化療才算,請問這樣的說法合理嗎?

中心顧問協助:

癌症保險是國人投保最普遍的醫療險,早在民國七十幾年就推出。早期的癌症險還區分為個人型與家庭型,給付的內容主要包括癌症門診、癌症住院、癌症手術及罹癌保險金等,而且都是採定額給付方式,也就是不管實際的醫療費用支出是多少,只要被保險人因癌症門診、癌症手術或癌症住院,保險公司就依門診或手術的次數及住院的日數,按事先約定的投保單位金額提供給付。

癌症險給付項目,越來越豐富

後來,隨著市場競爭,推出的癌症險的給付項目也越來越豐富,除了最基本的門診、住院及手術外,包括出院療養、放射線治療、化學治療、骨髓移植、義肢、義齒裝設及乳房重建等也都納入保障範圍。

近年來,更因考量到被保險人罹癌後,除了治療的花費外,也可能產生其他的開銷,包括營養品、自費的療法與藥物,或因暫時無法工作導致的收入損失等,這些費用因為與癌症治療無關,無法從傳統「分項給付型癌症險」獲得給付,所以保險公司又設計出「一次給付型防癌險」,只要被保險人確定罹癌,就馬上提供一筆完整的罹癌保險金,讓被保險人可以依個人需求自由運用。

早期保單條款規範不清,引發爭議

廖小姐購買兩張癌症險,引發理賠爭議的是八十一年就投保的那張,算是比較早期的癌症險商品,而且C公司也不是原來承保的公司,而是因為併購一家外商公司而承接的業務。

根據C公司那張癌症險保單條款,並沒有單獨提供「癌症放療或化療保險金」的給付項目,不過,在「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條款中卻寫著「被保險人自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癌症者,並於醫院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未住院而接受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者,本公司依其實際治療次數,每次按其投保單位,依約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理賠人員採有利公司方式解讀條款

C公司的理賠人員認為,因為給付項目是「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不是「放療或化療保險金」,因此必須在以癌症門診就醫的前提下同時做放療或化療時,保險公司才需要提供給付,換句話說,如果只是單純做放療或化療而沒有門診就醫,保險公司就沒有給付的義務。

不過,這只是C公司理賠人員的解讀,如果從條款內容「……於醫院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未住院而接受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者,本公司依其實際治療次數,每次按其投保單位,依約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文字來看,該保單所謂的「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其實就是「放療/化療保險金」,只是項目名稱與內容有所出入罷了。

補給廖小姐,五萬二千元門診保險金

廖小姐一共做了三十次放射線治療、六次門診,其中有四次門診同時又做放射線治療,依該保單條款規定,C公司應該給付三十次放療的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才對。由於條款文字寫的很清楚,在中心顧問向C公司相關主管提出後,很快就獲得「會馬上將少給的次數補給保戶」的回應。幾天後,廖小姐就獲得C公司補給的二十六次,每次二千元共五萬二千元的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編輯推薦
醫療、健康保險
保障自我檢查表
人生風險千變萬化,難以預測,如何系統化掌握風險,透過「保障自我檢查表」找出風險缺口,對症下藥,才能清...
財經時勢
包租公律師蔡志雄 理財有一套!(上)
「我真的非常摩羯座!」這句話蔡志雄在受訪時說了無數次。「包租公律師」是蔡志雄透過媒體給大眾的第一印象...
人壽保險
樂壇新秀艾絲卡拉 世界巡演投保2.7億元
古典表演樂界的名模組合,既美又辣的英國夢幻四重奏艾絲卡拉(Escala),上(9)月17日首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