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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高太太遇到的問題:我先生服務的公司有替員工投保N壽險公司的團體保險,我和兒子也都以眷屬身分加入。今(一○○)年六月我剖腹產生下老二,在慈濟醫院住了五天,事後向N公司申請住院保險金理賠卻被拒絕。
我因為生第一胎時就是剖腹生產,醫師擔心我的子宮壁過薄,怕有子宮破裂的危險,所以才建議我第二胎也應剖腹,這些狀況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都寫的很清楚,但是N公司說前胎剖腹不屬於條款約定的剖腹產可給付的範圍。
這明明是必要性的手術,壽險公司卻可以不賠,實在說不過去。請問貴中心顧問,我該如何處理呢?
本中心顧問協助:早期的住院醫療險因為將「懷孕、流產或分娩」列為保單的除外責任,因而引發很多的理賠爭議,包括因意外造成的安胎住院,或因疾病導致的剖腹產住院等,後來在各界反應下,主管機關在修訂住院醫療險保單條款時,便將「懷孕相關疾病」、「因醫療行為所必要的流產」及「醫療行為所必要的剖腹產」等採列舉方式納入承保範圍。
只有保單列舉的剖腹產才有賠
其中在剖腹產部分,目前保單列舉的情況包括:產程遲滯、胎兒窘迫、胎頭骨盆不對稱、胎位不正、多胞胎、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兩次以上的死產及分娩相關疾病(包括前置胎盤、子癲前症及子癲症、胎盤早期剝離、早期破水或母體心肺疾病等)等。被保險人如果符合保單所約定的各種剖腹產的情況,就可獲得醫療險的各項給付。
醫療必要的剖腹產 理賠條件已漸放寬
不過,近年來因為生育率屢創新低,加上某些剖腹產的確是醫療必要的行為,健保也都有給付,因此,不少壽險公司對於不在保單所列舉卻又屬於醫療必要的剖腹產,已經逐漸放寬給付。像高太太前胎剖腹的情況,有些公司是只要兩胎生產時間差距在一年內就會理賠,超過一年的話,則要看醫師的意見以及產婦的危險性來判斷。
高太太獲得四萬五千元的保險理賠
高太太參加的是先生公司的團體保險,高先生服務的公司是頗具規模的電腦公司,據了解參加團保的員工人數上千人,照理說理賠條件應該比個人險更優惠。而且從高太太提供的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來看,的確是因為前胎剖腹生產,醫師擔心產婦子宮壁過薄,恐有子宮破裂之虞,才施行的剖腹生產。
經本中心顧問與N壽險公司團險理賠部溝通,很快就獲得N壽險公司融通理賠的回應。最後高太太獲得五天住院費保險金及手術費保險金,共四萬五千元的醫療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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