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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第40號公報 將是保險業的另一風暴?
文/洪淑妍 | 2008.10.01 (月刊)

為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接軌,國內保險業將隨著財務會計準則第40號公報上路後,大幅提升財務透明度,經營體質將更趨健全!

近來,除了景氣差影響民眾投保意願,令保險業頭痛之外,另一個攸關保險業未來財務報表編制原則的第40公報即將實施,也讓保險業者傷透腦筋,亟思因應對策。

第40號公報預訂民國100年實施

第40號公報目前正於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三讀階段,根據該會預定時程,將於今(97)年底完成三讀,民國100年正式實施,也就是說,民國99年保險業編制的財務報表就須適用新制。

究竟什麼是「第40號公報」?它的內容是什麼?對保險業會帶來什麼影響與衝擊?保險業又要如何因應?

第40號公報的全名為「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主要是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IFRS4)的相關規定,該公報訂定目的主要在改善保險人對保險合約的會計處理,同時規範保險人增加揭露財報中保險合約相關金額的資訊,讓財務報表更透明化。

綜觀第40號公報內容,影響層面涵括「商品分類」、「保險合約認列與衡量」、「負債適足性測試」、「資訊揭露」、「巨災準備、平穩準備之負債」等。其中,又以商品分類、負債適足性測試規定,直接衝擊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得否認列,以及責任準備金是否充足的問題。前者恐使保險公司因經營保單種類的不同,連帶牽動保險業保費收入排名;後者則可能因負債適足性測試未過關,而影響到投資人信心,對上市保險公司來說,影響尤其深遠。

「保費收入」重新定義,恐影響壽險業排名

依據第40號公報規定,包括企業所發行的保險合約(含再保險合約)、所持有的再保險合約,以及發行具裁量參與特性的金融商品例如分紅保單,都適用該公報規定。至於該公報所指的「保險合約」,是指「當一方(保險人)接受另一方(保單持有人)之顯著保險風險移轉,而同意於未來某特定不確定事件(保險事件)發生,致保單持有人受有損害時給予補償之合約」。

也因此,在壽險公司,包括傳統壽險、年金險、傷害險、失能險與醫療險,在產險公司,包括財產失竊或損害的保險、保證保險、履約保證及押標金保險等,均因所移轉的保險風險「顯著」,而被視為「保險合約」,其因合約而來的收入,即可視為「保費收入」。

會計師傅文芳表示,簡單來說,保險合約必須含有「保險」成分,否則就視為投資商品,也因此,近幾年來在壽險市場上相當火紅的投資型保單,其商品特性主要在連結基金,保戶的投資帳戶必須自負盈虧,如依第40公報的定義,就不能被認列為「保費收入」;會計師周寶蓮進一步指出,投資型保單雖有手續費、前置費用等,但這些也都屬於投資服務項目,因此不能視為保費收入。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理事長張鎮坤就舉例指出,若依第40號公報,變額年金就不適用保險合約的會計準則,它是屬於投資契約,適用存款會計,因此不能被認列為「保費收入」。

也因第40號公報對保險合約明確予以定義,影響所及,目前壽險業保費收入排行將重新洗牌,尤其是對銷售投資型保單比重較高的壽險公司而言,排名順序可能會因此出現變動。

負債適足性測試,考驗壽險業提存準備金能力

另一方面,第40號公報還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執行「負債適足性測試」,由於責任準備金一直是保險公司最大的負債項目,對於以銷售傳統保單為主力的壽險公司來說,雖然其保費收入通通可被認列,但由於部分壽險公司過去銷售許多高預定利率的傳統型保單,如以目前的利率水準,業者恐須大幅增提責任準備金,對保險公司的財務負擔可想而知。

雖然第40號公報即將上路,但傅文芳反倒認為「衝擊沒有想像中那麼嚴重」。他指出,歐洲早在2005年率先實施IFRS4第一階段,至今「適應良好,也沒有什麼雜音」。

傅文芳進一步表示,事實上,目前還在三讀的第40號公報,只是作原則性的規範與名詞定義,況且目前作為保險業提存準備金依循的保險法並未修正,因此,保險公司提列的準備金只要達到法定要求,大致上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也指出,公報中所要求的「負債適足性測試」,主要是規定保險人應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估計保險合約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以評估已認列保險負債是否適足。如評估結果顯示其保險負債的帳面價值已有不足,應將不足數認列為當期損失,但公報並未規定保險人應採用的利率為何,因此,並不會因第40號公報的實施,使保險公司的長期合約因短期利率波動,而使財務報表出現「大虧大賺」巨幅波動的情形。

周寶蓮表示,第一階段對負債適足性的拆現率還沒有嚴格規範,第二階段才是保險業最需擔心的階段,周寶蓮指出,因為第二階段將要求以市場利率為拆現率,也因此,過去銷售高利率保單的保險公司,如以目前市場利率來看,屆時就有可能面臨準備金不夠的問題。

張鎮坤表示,保險公司原本就要對清償能力、現金流量等做簽證報告,因此,雖然第40號公報第一階段要求保險公司須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但影響並不大,張鎮坤並表示,現行法規與第40號公報最大的差別在於,保險公司如果RBC清償能力不足時,還能與主管機關協商,具有彈性,但第40號公報則要求負債適足性測試未通過時,保險公司必須一次補足,當然也就考驗著保險公司提存準備金的能力。

商品策略調整、資料庫建立勢在必行

雖然第40號公報第一階段對保險業實質影響不大,而第二階段也還沒有實施時程,但傅文芳、張鎮坤均建議,在第40號公報上路前,保險公司仍應儘速進行模擬測試,包括商品分類、分析等。

傅文芳說,距離公報正式實施之前還有一段時間,保險公司應儘早深入了解「帳面」準備金與「實際應該有的」準備金,二者差距有多大,並分階段逐步補足。一來可以提升內部監督控管能力,讓財務更趨穩健,另方面也可維護投資人與保戶的信心,因為「財報揭露在投資人面前,會引起什麼反映,影響程度有多深,就不得而知了。」

周寶蓮也提醒,保險合約會計準則第二階段是依公平價值評價,因此精算部門也必須儘早評估商品結構、股東權益的影響程度有多大,再考量是否有改變商品結構的必要。此外,由於第40號公報也要求大量的資訊揭露,因此,保險業也要評估軟體系統是否足以負載,資料庫的建立已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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