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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繳了五十多萬保費 身故卻只領回十五萬二千?
文/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 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 2020.04.01 (月刊)

新屋高太太遇到的問題

我是S壽險公司的長期客戶,家人的保險都是我在安排。一○六年一月在業務員極力推銷下,我幫女兒買了一張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一年保費十六萬七千多元,要繳七年,業務員說繳完七年後若想領回,不但保本,報酬率也會高於定存。

去(一○八)年十一月,女兒就醫時被確診罹患肺轉移癌,情況非常危急,為了幫女兒治病,我申請保單借款,借了三十萬元,並告訴業務員下期保費已無力再繳,請她幫我處理。女兒雖然經過手術與化療,仍不敵病魔,在今年一月中身故。

事後我請業務員辦理保險理賠,結果S公司只給付十五萬二千多元,過去三年我繳的保費都已經有五十幾萬元,扣掉保單借款,至少也應該還我二十萬元,業務員解釋說,因為幫我辦理減額繳清的緣故。保險好複雜,實在搞不清楚,我只希望至少不要讓我虧本,可以請基金會幫忙嗎?

中心顧問協助

高太太為女兒投保的,就是這幾年賣翻了的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原本的保單設計是投保的第一年,保戶就能領回利差(即宣告利率與預定利率的差額)的回饋分享金,後來金管會為了控管儲蓄型商品,於是規定,前六年的回饋分享金,只能儲存生息或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儘管如此,在低利環境及國人保守理財的需求下,這種以終身壽險為包裝,本質就是儲蓄的保險商品,仍獲得廣大民眾的青睞。

儲蓄性利變壽險 無法發揮槓桿作用

為了讓利變保單有比較優的內部報酬率(俗稱的IRR)以吸引保戶,保險公司一方面想辦法提高宣告利率,另一方面就是壓低死亡保障,因此這類保單,保費幾乎都用在儲蓄與還本,在死亡的部分,多採退還「所繳保費的一.○二倍」或「身故時保額對應的保價金」二者擇高方式給付,保障成份非常低。

這類保單對已有足夠保險保障,只是想透過保險商品,追求比定存稍高報酬的民眾或許合適,但若是剛就業或剛成家的年輕人,以及保險保障仍不足的民眾,購買這樣的商品,一來保費負擔不輕,這也難怪在《現代保險雜誌》執行多年的「消費者壽險購買行為調查」中,「沒有預算」與「保費太貴」總是名列前矛;二來這類商品保障成份太少,一旦發生事故,家人才驚覺所謂的終身壽險,不過就是領回過去所繳的保費,當然無法從中感受到保險的重要性,這也是金管會從今(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要求所有壽險商品都要符合「最低死亡保障門檻」的主要原因。

無法繼續繳費 保單該如何處理?

高太太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就是這種以儲蓄為主的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一年保費十六萬七千多元,繳費年期是七年。去年十一月,高太太在繳了三年保費後,為幫女兒治病,申請三十萬元的保單借款,並告訴業務員無法再負擔該保單保費,請業務員協助處理。

為解決高太太的問題,業務員將該保單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也就是用該保單累積的保價金當做躉繳保費,換算該保單的保額,申請變更後,要保人不用再繳保費(即為繳清),保單持續有效,但保單的保額與保價金會同步減少(即為減額)。

減額繳清保險 會讓保障降低

由於保價金會隨著時間遞增,而保價金愈高所能換算的保額就愈大,因此不論保戶在何時提出減額繳清的申請,保險公司都是等到該期保費到期的最後一天,也就是下一個繳費日的前一天才計算繳清保額。此外,若保單有借款或欠繳保費時,也要先扣除,用扣除後的保價金淨額來計算。

高太太保單的繳費日是每年的一月三日,雖然業務員是在去年年底就提出變更,但S公司是在今年一月二日才計算繳清的保額,而且是用扣除三十萬元借款後的保價金淨額換算,換算下來,減額繳清保險的身故保額為十五萬二千多元。這也就是為什麼被保險人在今年一月十日身故時,S公司才給付十五萬二千元保額的原因。

不過,高太太認為她已經繳了三期共五十多萬元保費,若扣除已借的三十萬元,不算利息的話,至少也要還她二十萬元,何況女兒身故時保單還有效,對於S公司才理賠十五萬二千元,覺得非常失望。她表示自己並不清楚減額繳清的算法,只告訴業務員她無法再負擔以後的保費,希望S公司能考量她是多年保戶,讓她至少能拿回所繳保費的差額約四萬多元。

考量長期客戶關係 S公司融通處理

中心顧問認為,業務員在已知被保險人即將不久於人世,且無力負擔保費的情況下,為客戶辦理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對客戶是不利的,因為那會使得保戶的保障額度減低,如果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因為展期保險保額不會變動,只是保險期間縮短或改為定期保險,就可以讓保戶不必再繳保費,但仍能維持原有保障;或是申請將繳別從年繳改為月繳,以高太太的情況,若改為月繳,只要繳一月份保費,維持該保單效力,高小姐在一月十日身故時,就能獲得原有保障。

然而,儘管高太太不大清楚變更的內容與影響,但畢竟相關文件都有經過她的簽名。所以,中心顧問是以給付金額差距不大,且客戶是多年保戶的情況下,希望S公司能融通考量;此外,也反應該公司業務員的專業度有待提升。最後,S公司同意以「未辦理減額繳清」的情況,提供身故給付。

高太太的保單若沒有辦理繳清,在女兒身故時,由於「所繳保費的一.○二倍」比保價金高,所以S公司就以高太太過去所繳保費的一.○二倍共五十一萬多元給付。扣掉三十萬元保單借款,及已給付的十五萬二千元後,S公司再給付高太太六萬多元,比她原先期望的多出二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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