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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台灣訊息集錦
文/編輯部整理 | 2008.11.01 (月刊)

【保險訊息】‧富邦金併購ING安泰人壽

富邦金控上(10)月20日宣布,以6億美元併購ING安泰人壽,合併後富邦金控總資產可由目前國內第3大躍升為第2大外,富邦人壽與ING安泰人壽合計的總保費收入,以及初年度保費收入市占率將排名第2。

富邦金控預計明(98)年第1季可望完成全部交易程序,正式將ING安泰人壽納入旗下。富邦金控強調,併購後,ING安泰人壽既有的保戶權益不受影響,也不會進行裁員動作,將整併雙方業務人才,擴展市場版圖。

‧投資型保單擬採10%分離課稅

基於租稅公平考量,行政院賦改會委員會議上(10)月20日擬將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部分的所得,採10%稅率分離課稅;不過,在行政院賦改會舉行的第4工作小組會議中,由於與會學者、業者及行政部門代表立場並未一致,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將整合各方意見,交由賦改會分析整理後,再提供賦改會委員會議討論。

部分與會人士建議,投資型保單中不屬於保障部分的投資所得,不應視為保險給付,若按現行保險給付免稅的作法,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因此建議將屬於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所得,納入所得課稅。對此,賦改會回應,在進一步分析整理各方意見後,決議未來是否採10%稅率分離課稅。此外,賦改會建議,政府要對投資型保單課稅,應選擇在保單實現時,即解約、換約或到期時再課稅。

‧投資美國「二房」發行的債券  金管訂上限

金管會上(10)月22日公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修正條文」,明定國內保險業投資房利美(FNMA)、房地美(FHLMC),以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GNMA)所發行或保證的債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的50%,且對單一機構的投資金額也不得超過可運用資金的25%,這項規定自公告日起施行。

修正案另規定,上述3家機構發行或保證的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不適用債券信用評等須為A-以上的規定,同時也不適用資產池債權平均信用評等分數須達680分以上的規定。

服務品質爭議、招攬糾紛 分占產壽險申訴件大宗

根據金管會統計,國內產、壽險業今(97)年上半年度保險申訴件數共計1,726件,較去(96)年同期的1,295件,增加431件,成長33.2%。

其中,人身保險申訴件數以「招攬糾紛」(占非理賠件63.4%)最多,而產險申訴件數則以「服務品質爭議」(占非理賠件31.0%)為主。金管會表示,將會把保戶申訴指標列入核准保險業開辦新業務審核項目,促使保險業重視消費者權益。

【財金訊息】金管會緊縮連動債銷售門檻

為保護投資人權益,金管會委員會議上(10)月23日決議,將建立完善的連動債商品審查機制,未來信託業銷售國外連動債,須經信託公會審查,並經金管會備查或審查,預計今(97)年12月底前上路。

金管會指出,未來信託業銷售國外連動債,國內外銷售門檻相同,除了不得分割銷售外,也不能賣給一般投資人。至於連動債的推介限制,除非是百分之百保本、未有銷售對象限制的連動債,否則信託業不得主動推介連動債,包括主動提供、寄發說明書給客戶或一般大眾。

‧34號公報修正  金融資產損失准暫不列帳

為減緩全球金融海嘯帶來的衝擊,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上(10)月16日修正發布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允許第3季財報列在「交易目的」項目下的金融資產,重新分類到「非交易目的」,也就是金融資產損失暫時可不列帳,對金融業者而言,可暫時減緩財報壓力。

這項新規定實施期間追溯至今(97)年7月1日起算,換言之,第3季財報即可適用。

‧金管會放寬商銀設立標準

金管會上(10)月16日修正「商業銀行設立標準」,增列外國金融機構合併或概括承受國內有問題的金融機構時,可依商銀設立標準申設商業銀行。一旦修正標準通過後,可望簡化商業銀行設立規定與程序。

金管會表示,為使外國金融機構參與處理國內有問題的金融機構後,有申設商業銀行的需要,決定增列外國金融機構合併或概括承受有問題的金融機構,得依商銀設立標準而申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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