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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隱匿疾病滿2年就沒事? 保險局駁斥:可拒賠!
文/楊佳真| 《現代保險》雜誌 | 2019.10.15 (新聞)
| 【本文重點】隱瞞疾病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解除契約?保險局出面駁斥: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
金管會近來接獲民眾因既往症問題衍生的保險理賠爭議,因此呼籲民眾,投保時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況,以免日後請不到保險金。
《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且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保險公司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因此也發生過,有的保戶心存僥倖,刻意隱匿疾病問題,等到2年後再就醫及申請保險金。

但金管會保險局指出,上述規定是針對投保時的告知事項;另根據《保險法》第127條規定,民眾投保時,已在疾病狀況中且未告知,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保險公司相關的健康保險,對於該疾病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對於隱匿的該項疾病,是可以拒賠的!
且民眾投保後2年內,保險公司一旦發現保戶未就要保書告知事項所載既往症問項誠實告知的情形,就可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契約。因此呼籲保戶不要心存僥倖,做不實告知。
保險局表示,既往症的認定以醫囑、病歷為主,保險公司若主張拒賠,保險公司須負舉證責任,去調閱病歷等資料來證明保戶知情。
但若民眾有發生病症、沒就醫,或者就醫時,醫生無法認定其症狀屬於某種疾病、或與某種疾病相關,則民眾就可以主張,自己對於當時的疾病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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