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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憂鬱症未告知 肝癌住院 醫療險能賠嗎?
文/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 2011.11.01 (月刊)

高雄蕭太太遇到的問題:我先生在去(九十九)年十二月投保S壽險公司的終身壽險,並附加終身防癌險與住院醫療險。今(一○○)年七月先生因為腹痛就醫,檢查後發現罹患肝癌,經過住院及手術治療後提出醫療險理賠,沒想到卻接到S壽險公司的存證信函,說要解除先生的終身壽險,理由是我們沒有將先生曾因憂鬱症就醫的情況告知保險公司。

問題是先生當時只是情緒不穩定,看過醫師服藥後就沒有再發作過,何況憂鬱症與肝癌根本沒有關連,請問S壽險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本中心顧問協助:蕭太太遇到的問題,就是在壽險實務上最常見的告知不實糾紛,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如果蕭先生未告知的疾病,是屬於要保書所詢問的事項,而且又在投保後兩年內被發現的話,保險公司是有權利主張解除契約的,而且依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已收受的保險費還可不必退還。

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依要保書問項而定

本案經中心顧問了解後發現,蕭先生在投保前半年內,就曾因精神方面的疾病陸續就醫過,診斷證明書記載的病名為「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由於就醫的時間與疾病名稱都落在要保書所詢問的範圍,加上去年十二月投保,今年七月就發生事故,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只要在契約訂定後兩年內發現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就可以行使契約解除權。因此,S壽險公司以蕭先生違反告知義務主張解除壽險契約,依法有據。

如果死因 與未告知事項無關 保險還是要賠

至於蕭太太對肝癌與憂鬱症之間沒有因果關連為何不賠的疑義,牽涉到的則是另一個問題。

雖然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有「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要保人能證明已經發生的事故與未告知的事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話,保險公司就不能解除契約。不過這種因果關係論必須在「保險事故已發生」的情況才適用,譬如,被保險人因車禍身亡,但保險公司發現他投保時有糖尿病未告知,這時因為糖尿病(因)與車禍死亡(果)之間並沒有關連,所以保險公司還是必須理賠死亡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並未發生死亡事故,而是因為生病申請醫療保險金,保險公司發現有違反告知的情況,這時候在壽險契約就沒有因果關係可論,因此,保險公司只要能證明被保險人有違反告知的事項,就可以行使解除壽險契約的權利。

主約被解除 醫療險附約無法存在

至於醫療險的部分,也一樣適用因果關係論,也就是說如果未告知的事項與投保後發生的疾病間沒有關連的話,保險公司依然要負起理賠責任。但是因為多數醫療險都是附約,一旦主壽險被解除,附加契約也就無法單獨存在,不過如果醫療附約違反告知的部份與申請給付的疾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一般認為比較合理的做法,是保險公司先給付保戶該次發生的醫療費用之後,再行使契約解除權。

蕭太太獲得三十七萬元 醫療保險金

蕭先生去年十二月投保,今年七月罹患肝癌,在申請醫療保險金時被S公司發現投保前曾因精神疾病就醫卻未告知,S公司主張要解除壽險除契,這部分在法律上S公司是站得住腳。但是對於住院醫療險及終身防癌險附約的部分,因為精神疾病與肝癌間並沒有因果關連,雖然S公司得解除壽險契約,但對於蕭先生因肝癌醫療所產生的費用,仍然應該依約提供給付。

最後在中心顧問溝通後,S壽險公司在解除蕭先生的壽險契約與兩張附約後,還理賠了蕭太太癌症保險金與住院醫療保險金共三十七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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