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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保戶鑽漏洞 「申請評議求償99萬元」必賠?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19.08.06 (新聞)
【本文重點】保險理賠、TRF商品有糾紛,不少人會找上「評議中心」申訴,因為這裡有一項特殊的「評議機制」讓裁判結果具有拘束力。

評議中心是介於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業者之間的橋樑,包括銀行、保險、證券、期貨、電子支付等金融業者,須在一定額度內,無條件接受評議中心的裁判結果。

所謂「一定額度」,是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銀行及證期的投資型商品為100萬元、非投資型商品10萬元;電子票證非投資型商品10萬元;電子支付之非投資型商品10萬元;保險的部分,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投資型商品為100萬元,多次給付型醫療險及非保險給付爭議則為10萬元。

評議中心統計,2018年已繳交年費的金融業,及截至今(2019)年3月20日止已簽具一定額度同意書者之比例,銀行業、證期業、電子票證業、電子支付業都為100%,僅保險業為99.2%,其中未簽訂同意書的6家都是保險經紀人公司。

就有保險業者私下反映,知道評議機制的人於提出評議時,在一定額度以下,若經判決消費者勝訴,則業者依法只能同意給付,這樣的制度雖立意良好,但卻已造成消費者鑽取漏洞的可能。

事實上,評議中心是採「合議制」,在一起案件中,會均衡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領域的委員共同提出意見,以求裁判結果公正、平衡。

評議結果同時也能限縮賠付金額。舉例而言,若消費者請求賠償150萬元,而評議結果為120萬元,超過一定額度(100萬元)保險公司可以不買單,然而,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29條規定,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100萬元)者,業者也應予接受。

一定額度自公告實施以來,金融業者有提出不同聲音,盼金保法能取消相關限制,時值產壽險公會理事長改選時刻,只能期待新任理事長能聽到業者的聲音,努力為業者爭取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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