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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越南嫁來台灣的阿萍,婚後先生不但流連聲色場所,還會對她動粗,而且越來越嚴重。先生的行為讓阿萍十分心寒,她甚至還擔心先生會對她不利,因而讓她想起,結婚沒多久先生曾要她簽一份資料,說是為她買的人壽保險。她心想先生會不會為了保險金謀害她?她不想當被保險人可以嗎?該如何做?
人壽保險契約的簽訂牽涉到的相關人,除了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當事人外,還包括生命、身體做為保險標的的被保險人,以及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給付請求權的受益人等。在投保含死亡給付的人壽保險時,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基於道德危險的考量,法令除要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必須具有某種經濟利益或親屬關係外,該保險契約還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就無效。
所謂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在實務上指的就是要保書必須由被保險人親自簽名,因此如果要保書是他人代簽的話,該保險契約就會產生效力上的問題。話雖如此,但被保險人畢竟僅是契約的關係人,保險契約的絕大部分權利都還是歸要保人所有,包括申請保險借款、契約變更、指定受益人以及終止契約等。因此,只要同意當被保險人,一旦契約成立,除非要保人首肯,否則之後就算不願再當被保險人也無法申請變更。就像案例中阿萍的情況,如果沒有她先生(要保人)同意的話,保險公司是不會受理阿萍(被保險人)所提要終止契約的請求的。
後來因為實務上類似阿萍的案件逐漸增加,為解決爭議並尊重被保險人同意權的行使,90年7月保險法修訂時,便在保險法第105條增訂第2項「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及第3項「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換句話說,在90年7月保險法修訂之後,被保險人就可隨時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契約的請求,保險公司不得拒絕,而且該撤銷視同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像阿萍的情況,雖然她對保險內容不清楚,也沒保險單,但法令規定只要被保險人填份撤銷申請書,並通知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該契約就會產生終止的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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