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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的大園空難震驚整個社會,除了飛航安全的缺失外,也曝露出保險理賠制度的不足。媒體披露,為了鉅額保險金,親戚搶著領養罹難者的遺孤,甚至為此大打出手,至於保險金是否被用來照顧年幼的孩童,則不得而知。從這件事情可以發現,即使做好保險規劃,預先為孩子或年邁的父母留下一筆保險金,這筆錢也不一定能發揮要保人預期的功能。
國泰世華銀行信託部經理張齊家指出,若擔心身故後保險金無法按原意照顧家人,可以預先與銀行洽訂契約,將保險金交付信託。
簽訂信託 讓保險金發揮真正功能
張齊家指出,擔心身故後年幼的子女無法管理保險金或被法定代理人挪用,而與銀行簽定保險金信託的,多是已經意識到死亡來臨的重病父母。他經常帶著信託契約到安寧病房見客戶,在簽下契約的那一刻,可以看見這些父母露出安心的表情。
不過人生無常,張齊家說,並不是所有父母都來得及簽定保險金信託,為子女的將來規劃身故保險金的用途。身懷鉅額保險金的孩子,經常成為親戚覬覦的對象,不論是誰得到孩子的監護權,這筆保險金大概很難完全用在孩子身上,最糟糕的情況是,監護人將保險金拿去揮霍,卻沒盡到照顧孩子的責任。
保險金信託不夯 十年只有二.四六億
保險金信託屬信託業務的一種,法翼法律事務所律師陰正邦指出,目前規範保險金信託的法令有兩種,一是保險法,規範保險業者所經營的保險金信託業務;二是信託法及相關法令,管理銀行業者經營信託業務。
弔詭的是,保險金信託雖然是幫助保戶規劃保險金未來去向,但國內三十家保險公司中,沒有任何一家承做保險金信託業務,保戶若想訂定保險金信託,只能向銀行業者洽詢。
張齊家指出,保險金信託在國內並不盛行,從第一家業者開賣至今已逾十年,累計交付信託的保險金只有二.四六億,相對於一年四、五百億的保險死亡給付來說非常少。
簽訂契約、完成保單批註 保險金信託很簡單
保險金信託屬於自益信託的一種,也就是信託委託人與信託受益人為同一人,張齊家解釋,保險金屬於受益人的財產,因此只有受益人可以為這份財產做信託規劃,故父母大多以保單受益人,也就是小孩的名義來簽訂契約。
陰正邦指出,除非受益人為父母,否則在實務上,為避免贈與稅的問題,以保險金受益人作為委託人的信託方式較為常見。
張齊家說,訂定保險金信託的前提是保單必須成立,確定未來有一筆保險金可供交付。簽訂保險金信託後,保戶必須向保險公司申請批註,未來申請理賠時,保險金才會直接交付信託、啟動信託機制。
以現行銀行業者提供的保險金信託而言,簽約費用大約在兩千到一萬元不等,張齊家指出,簽定保險金信託時,客戶可約定將來資金的管理方式,也可以規劃未來資金的運用條件。
他舉例,若父母想為小孩預留學費,在資金管理上可選擇放入存款,或保守型基金、債券,然後約定未來小孩需要繳付學費時,以繳費單申請信託給付,還可約定其他給付條件,例如當小孩成績進步時,可多給一筆錢作為獎勵金。
張齊家表示,除了成績,結婚、生子甚至是創業等人生大小事都可以作為信託給付的條件,靈活的運用方式,讓孩子的成長過程中依舊可以得到過世父母的關懷。
不只子女,張齊家表示,若擔心家中年邁父母、精神障礙者、植物人或身障者將來的照護問題,也可以透過保險金信託的方式,約定給付給照顧者或照護機構。
監察人機制 保護信託契約
保險金信託以子女作為契約委託人,若法定代理人可以任意代為解除信託,辦理保險金信託就喪失意義了。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潘秀菊指出,為避免受託人(在保險金信託中指銀行業者)隨意運用受託財產,或委託人的法定代理人解除契約,信託契約可另外設置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可監督信託契約的運作,只要在契約中約定,信託給付及解約都必須經過信託監察人同意,就可避免法定代理人私自解除信託契約的疑慮。因此在監察人的選擇上,張齊家建議,最好選擇沒有利益衝突的親友或是公正律師、第三人。
醫療、殘廢給付 不可交付信託
但是並非所有的保險都可以規劃保險金信託,陰正邦指出,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屬於同一人,為避免道德風險,所以不能簽訂保險金信託。而健康險、傷害險的醫療、殘廢給付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因此也不可以交付信託。
此外,以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的保單,因只有喪葬費用,受到保險法第一三八條的立法理由規範,也不能成立保險金信託。
換言之,能夠成立保險金信託的保單,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而且只有身故保險金才能作為信託財產交付。
信託簽定前 先看清契約內容
鑽研信託多年的潘秀菊指出,保險金信託分項給付保險金與透過保單約定分期給付,其實有相似之處,不過保險公司分期給付保險金,無法像信託一樣靈活約定給付條件,而且保險公司不會代受益人運用保險金。
但應注意的是,保險金信託不接受約定保險金分期給付的保單,所以簽訂契約時必須先將分期給付取消。
其次,潘秀菊指出,國外曾發生過信託委託人申請解約遭到監察人拒絕,而鬧上法院的案例,癥結點在於信託委託人與監察人何者權利較大,因此訂定契約時,最好能夠在契約中加以註明,解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委託人申請與監察人同意兩個要件。
保險法規範保險金信託的資產運用範圍有其限制,例如存款或其他風險低的投資標的,以避免資產縮水損及保險金功能,不過信託相關法規並沒有這項規定,因此由銀行業提供的保險金信託在資產管理運用上可能產生爭議。
潘秀菊指出,即使保險金信託被認定必須優先適用保險法規定,也有業者為了逃避規範,在信託契約條款中加列,若委託人沒有事先約定,即以條款中列出的資金運用方式為主,其中可能包含股票或其他風險較高的投資標的。若委託人沒看清楚,將來資產縮水時可會求助無門。
對此,潘秀菊建議,訂定保險金信託時,最好能在契約中指定資產運用範圍。
除了簽約費用,保險金交付信託後,業者通常會定期收取一筆管理費用,信託給付時也可能產生手續費,委託人應詳細了解後再簽約。
設置多位監察人 維持信託完整性
信託監察人若在信託期間退位怎麼辦?潘秀菊指出,在信託契約終止前,信託監察人可能因過世或生病而無法繼續擔任,因此最好設置多位監察人,或是在契約中約定監察人退位後的後續做法,例如由監察人的子女繼承或約定其他人擔任監察人,以保持信託契約的完整性。
投保壽險的理由不外乎保障親人的生活,若不希望這筆錢成為別人揮霍的財源,或是讓孩子變成被覬覦的金童,不妨透過信託消除疑慮,讓保險金發揮應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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