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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葉太太遇到的問題:我先生罹患重度憂鬱症,去(九十九)年十月因酗酒在街頭攻擊路人,而被警察送進嘉南療養院。住了三十天急性病房後,在醫師指示下,又接著做日間住院的復健治療,直到今年三月初才結束,前後共住了一百五十天。
幾年前我曾替先生投保P公司的壽險並附加綜合醫療險,其中綜合醫療險住院日額是一千五百元,去年底我就先申請三十天急性病房的部分,共獲得四萬五千元的給付。不過,上個月我再就一百二十天日間住院部分提出申請,P公司卻僅給付三萬元,理由是保單規定最多只賠九十天,而且日間住院要以日額的三分之一打折理賠。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本中心顧問協助:葉太太所遇到的問題,是醫療險保單中對「住院」認定所產生的爭議。
一般對住院的認知,大多指全天二十四小時都入住醫院,並接受相關治療的情況,但若是精神疾病(自閉症或生長遲緩兒童有時也會以日間住院方式治療),有些患者在病情穩定後,需要馬上接受日間住院的治療。因為日間住院只有白天在醫院治療,晚上或假日就返家生活,因此,有些保險公司會以日間住院不符合住院定義而拒賠;有些公司則採打折方式理賠,其中又以打三折最多(以白天住院八小時佔全日二十四小時的三分之一計算)。
醫療險條款如何定義「住院」?
不理賠日間住院或是打折理賠是否合理,還是要依保單條款的規定來論斷。依主管機關公布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對「住院」的定義:「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也就是說,只要經醫師認定需要住院治療,正式辦理住院手續,而且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時,就符合醫療險保單對住院的定義,而且精神疾病的日間住院,健保也有提供給付。
精神疾病是保單的除外責任?
因此,中心顧問認為,在保單條款並未排除精神疾病,也沒有對日間住院的給付額度有所規範的情況下,只要被保險人是經醫師診斷,確實在醫院接受相關治療,保險公司就該依約給付。以不符住院定義拒賠,或以非全天住院打折理賠,非但不合條款規定,也不合理。
葉太太保單設有九十日上限規定
葉太太與P公司的保險糾紛,在中心顧問與P公司理賠主管了解後,證實了葉太太所購買的綜合醫療險,設有「同一事故連續住院以九十天為限」的規定,因此,雖然葉先生連同急性病房共住了一百五十天,但在同一事故只給付九十天的限制下,在扣除原先已給付的三十天,P公司只要再理賠六十天即可。
但是,因為之前P公司是打三折給付,也就是以日額一千五百元的三分之一即五百元核算,所以才付給葉太太三萬元(500元×60天=30,000元)的住院保險金。
P公司最後同意 改全額給付
經過中心顧問的溝通,P公司同意改以全額即一千五百元給付,不過要求往後若有相同情況在計算住院日數時,要將未實際住院的週末與假日排除。最後,在葉太太的同意下,P公司又再補給保戶六萬元(1,000元×60天=60,000元)的住院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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