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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學者:除斥期間改5年 影響契約安定!
文/鄭慧菁|《現代保險》雜誌 | 2019.03.28 (新聞)
金管會去(2018)年底提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有關《保險法》64條除斥期間的規定,擬由2年延長至5年,即保險公司若在保戶投保5年內發現保戶未盡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契約,引起正反兩方論戰。

簽訂保險契約,除保戶應誠實告知,第一線業務員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後,也應善加過濾,為防範道德危險做好把關。

金管會去(2018)年底提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有關《保險法》64條除斥期間的規定,擬由2年延長至5年,即保險公司若在保戶投保5年內發現保戶未盡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契約,引起正反兩方論戰。

贊成的學者認為,保戶惡意隱瞞,道德危險太嚴重,把時間拉長為5年,可以減少有心人士鑽漏洞的機會,許多案例顯示,受益人惡意濫用權利,等待除斥期過後,再行使保險金請求權,保險公司依法不得解約,只能理賠。

事實上,在金管會提出將除斥期間改為5年之前,保險公司對於已逾《保險法》第64條第2項2年解除權除斥期間的保險契約,就曾援引《民法》第92條規定行使撤銷權,後來財政部於1997年函示,保險契約應優先受《保險法》拘束,不得再依《民法》行使撤銷權。

反對的學者認為,除斥期間的規定,是為了顧及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使保險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受到限制。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但在保戶誠實告知之外,業務員同樣受業務員管理規範要求,必須親晤親簽,目的就是要做好第一線把關,而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也要負起應有的責任。

不可否認,有業務員為了業績,教導保戶「只要躲過2年就不會解約……」有業務員助陣,增加核保困難,助長道德危險,追根究柢,招攬品質不佳、核保寬鬆,才是造成道德危險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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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實 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期間擬延長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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