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人姓名: | |
收件人Email: | |
寄件人電話: | |
新聞 財經時勢
學者:除斥期間改5年 影響契約安定!
文/鄭慧菁|《現代保險》雜誌 | 2019.03.28 (新聞)
金管會去(2018)年底提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有關《保險法》64條除斥期間的規定,擬由2年延長至5年,即保險公司若在保戶投保5年內發現保戶未盡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契約,引起正反兩方論戰。 |
簽訂保險契約,除保戶應誠實告知,第一線業務員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後,也應善加過濾,為防範道德危險做好把關。
金管會去(2018)年底提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有關《保險法》64條除斥期間的規定,擬由2年延長至5年,即保險公司若在保戶投保5年內發現保戶未盡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契約,引起正反兩方論戰。
贊成的學者認為,保戶惡意隱瞞,道德危險太嚴重,把時間拉長為5年,可以減少有心人士鑽漏洞的機會,許多案例顯示,受益人惡意濫用權利,等待除斥期過後,再行使保險金請求權,保險公司依法不得解約,只能理賠。
事實上,在金管會提出將除斥期間改為5年之前,保險公司對於已逾《保險法》第64條第2項2年解除權除斥期間的保險契約,就曾援引《民法》第92條規定行使撤銷權,後來財政部於1997年函示,保險契約應優先受《保險法》拘束,不得再依《民法》行使撤銷權。
反對的學者認為,除斥期間的規定,是為了顧及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使保險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受到限制。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但在保戶誠實告知之外,業務員同樣受業務員管理規範要求,必須親晤親簽,目的就是要做好第一線把關,而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也要負起應有的責任。
不可否認,有業務員為了業績,教導保戶「只要躲過2年就不會解約……」有業務員助陣,增加核保困難,助長道德危險,追根究柢,招攬品質不佳、核保寬鬆,才是造成道德危險的主因。
延伸閱讀
編輯推薦 | ||
市場訊息 台北富邦銀行:J卡添新卡面! 攜手優席夫推出「JU卡」 再加碼相對捐款 扶持原住民兒童教育
J卡添新卡面!富邦J卡日前正式突破百萬卡,為回饋社會,台北富邦銀行今(7)日舉辦上市記者會,... | 市場訊息 合庫人壽:「尼伯特」狂掃重傷東台灣 合庫人壽啟動風災特別服務中央氣象局己經表示,台灣本島已脫離第1號颱風尼伯暴風圈,但是也帶給東台灣嚴重的傷害,百餘年來台東卑南... | 市場訊息 中國輸出入銀行:邁向低碳營運 熱血傳遞愛心配合政府2050淨零碳排目標,依據金管會規劃時程,輸出入銀行於 111年導入ISO14064-1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