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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職業等級低估 保額融通不打折 但警媽仍不滿補繳保費?
文/許伊婷 | 《現代保險》雜誌 | 2019.01.02 (新聞)
【本文重點】2015年酒駕陳女撞陳警,導致陳警截肢殘廢事件,陳女還沒錢賠,引來眾人撻伐,最後陳女被判2年10月定讞。事後陳警除了向陳女家屬求償外,陳警的媽媽對兒子殘廢保險金也不滿意,但是,身為要保人的陳警媽媽有沒有向保險公司請求的權利?

新北市員警陳昭宏2015年值勤駕駛巡邏車時,遭酒駕女慣犯陳以恩撞斷腿,造成右小腿截肢,左小腿短縮5公分,從此無法從事外勤工作,而陳以恩沒錢賠,讓受害人陳警只得轉向其家屬求償。至於陳昭宏的母親(下稱陳媽媽)對兒子的保險理賠金額,也不滿意。


圖片來源:聯合報

酒駕女慣犯陳以恩被判2年10月定讞,因為陳以恩過去因酒駕吊銷駕照,原判車主(陳以恩母親)需連帶賠償1,107萬餘元,但二審法院轉判陳以恩母親無需負連帶賠償,陳昭宏已繼續提起上訴。

陳昭宏因殘廢再也無法從事熱愛的外勤工作,2017年轉為內勤。過去陳媽媽以要保人身分為他投保醫療險、壽險保額20萬元及意外險100萬元包含主附約,由於陳昭宏要保書上填的職業等級於事故發生時不符(要保書填第一類,但警察為第三類),A保險公司以個案方式同意補繳報費差額後,不打折給付保險金,理賠醫療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含殘廢關懷保險金)共計157萬7,750元,但陳媽媽對理賠金額不滿意,2018年4月19日向A保險公司提告。

陳昭宏投保的壽險,身故或全殘會理賠2倍保額,但陳昭宏獲得的保險金並非全殘等級,陳媽媽認為兒子兩腿都斷了,行動困難,怎會未達全殘?

不過保單殘廢等級附表白紙黑字第一級殘廢程度需為「兩足踝關節缺失」或「一手腕關節缺失及一足踝關節缺失」或「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陳昭宏右腿截肢雖符合「右下肢踝關節缺失」,但左下肢經清創、皮瓣移植、截骨手術後,雖脛腓骨短縮5公分,但踝關節仍存在,也就是說,陳昭宏不符合該張壽險明訂的第一級殘程度。

另外,陳媽媽不滿因職業類別不符補繳保費、醫療保險賠得不夠,按保單條款及各項保險法規定,法官都認為補繳保費及理賠金額都屬合理。

另外,除非被保險人身故,不然受益人都會是被保險人本人,但A保險公司賠付後,是要保人陳媽媽認為理賠金額不夠再向保險公司請求,按保險法規定,保險金僅受益人可請求,要保人沒有權利,雖然提出民事訴訟的同天把陳昭宏追加為原告,但一個禮拜內,陳昭宏就在法庭上表明要撤回。

到頭來,這是一件沒有爭取保險金權利的人在爭取保險金,有權利的人反而不爭取的一項保險判決,而一、二審,陳媽媽都敗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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