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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遇到重大傷亡事件,社會大眾都把焦點放在15歲以下「不賠」的保險上,而忽略保險法107規定「……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其保障對象之範圍不受影響。」以及「……,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換言之,15歲以下受害者家屬,可以獲得250萬元旅客運送人責任保險及100萬元學生保險的理賠。 |
普悠瑪翻車事件發生至今已超過一個月,後續保險理賠發生不少爭議,其中,未滿15歲以下孩童無法獲得旅平險保障,受害家屬等理賠金下來要為孩子料理後事,結果只獲得退還170元保費,使保險法107條再次獲得最大關注。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5)日表示,希望在一個月內提出保險法修法版本,但有學者提出不同看法。
保險法107條歷經多次修正,從最早全面禁止未滿12歲幼童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修正為僅禁止投保壽險,又於1997年取消限制,但2001年再度修法,限制未滿14歲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而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200萬元。
2010年初,保險法第107條又修正為「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也就是15歲以下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僅退還已繳保費加計利息,或投資型保單退回帳戶價值。
但在復興空難、台南0206大地震,都有立委認為未滿15歲的小孩去世後,退回的保險費連付喪葬費用都不夠,認為2010年的法規調整不夠周全而要求修正,本刊也於2016.06.17「107條修正案明朗 將增兒童30萬喪葬費用」一文整理出當時提案修正的版本及進度,最終因事件逐漸冷卻,修法也沒有進度,近日因普悠瑪事件再度成為討論焦點。
每次遇到重大傷亡事件,社會大眾都把焦點放在15歲以下「不賠」的保險上,而忽略保險法107規定「……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其保障對象之範圍不受影響。」換言之,旅客運送人責任保險並未將15歲以下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受害家屬可以獲得250萬元的旅客運送人責任保險理賠。
此外,保險法第107條明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學生團體保險等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如所涉相關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已有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規定,則依保險法第107條之規定,從其規定,不受影響。因此,普悠瑪事件的受害學童,還能獲得100萬元的學保身故理賠。
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認為,一直以來,保險法107條修不修?怎麼修?都受到當下事件影響,2010年修法因為涉及道德危險,近幾年提出修法都因為幾起重大傷亡事件,「立委若看到的是道德危險,就將身故保障刪除;看到天災、公安事件,又覺得保障不足要加回去……永遠沒有完善的一天,應該要取得一個平衡點。」
有立委提出保險法107要將天災排除在外,「但天災涉及事後認定的問題,且無法預防有心人士利用颱風天製造事故,難防道德危險疑慮,」葉啟洲認為,將天災排除是一廂情願的做法,15歲以下完全沒有身故保障也太嚴格,可以比照受監護宣告者,「……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保險法規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大約有50萬元左右的保障。
也可參考德國做法,在沒有特別申請的情況下,父母能為子女投保基本保額的身故保障,若想將保額拉高,可向家事法庭申請,只要獲得核准就能買到更高的保額。透過煩瑣的程序,來降低父母投保更高保額的意願,但依然能具有基本保障,也保留提高保額的彈性,「這樣的修法更周全」葉啟洲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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