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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台灣大地震震死117人,其中104人有投保商業保險,不過依《保險法》規定,未滿15歲身故僅能退還保費,導致部分受災戶領不到保險金,法規的適妥性,以及是否該調整,再度引發話題。
0206大地震最終死亡人數為117人,而金管會統計,其中投保商業保險的罹難者為104人,不過依教育部統計,國中小以下死亡人數達27人,因此,若這27人均未滿15歲,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除了學生保險的100萬以外,若有投保商業保險,僅能拿回總繳保費,有些保險公司會加計利息,換言之,並無任何死亡保障。
前(2014)年復興航空澎湖空難,有罹難者持有信用卡送的千萬保險,但因為是未成年孩童,所以無效,而今年大地震又再度發生未成年罹難、死亡保險無效的問題,保險法107條是否該做調整,引發話題。
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於媒體評論,現行107條的規定有如因噎廢食,父母殺害子女以謀取保險金的疑慮是個案,不應視作通案。
公會也認為,107條的限制有三大理由包括道德危險的疑慮、未成年人無經濟負擔不需要保險、未成年自我保護的能力不足,但近年來的重大事故突顯出,107條已不合時宜,有修正的必要。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葉啟洲則認為,107條確實有修正的必要,應恢復未成年喪葬費用額度,而超過額度的部分是否可加保,可透過第三方公正單位來認定。
金管會表示,雖然現行107條規定15歲以下死亡保險無效,但事實上學童仍有100萬元的學生保險,保障應已足夠,未成年應更加注重醫療險的部分,不過近期對於保險法第107條是否修正,局內會召開會議討論。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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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沿革 |
備註 |
~民國86年 |
14歲以下未成年人 ,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
兒童不得買保險。 |
民國86年~民國90年 |
第107條刪除。 |
全面開放兒童買保險,道德案件增加。 |
民國90年~民國99年 |
未滿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人,人壽保險契約僅給付喪葬費用,死亡給付無效。喪葬費用額度由主管機關訂定。 |
主管機關訂喪葬費用額度為100萬,民國91年調整為200萬。仍有道德事件發生。 |
民國99年迄今 |
●未滿15歲未成年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從15歲開始生效,未滿15歲前身故,退還保費、或返還帳戶價值。 |
多起重大事故造成學童死亡,但領不到保險金,保險法第107調妥適性的議題再發酵。 |
資料來源: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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