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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退休規劃
服用精神藥物助眠 墜樓是意外還是自殺?
文/許伊婷 | 《現代保險》雜誌 | 2018.09.05 (新聞)
| 【本文重點】真「藥」命!服用精神藥物後感到頭暈,因而墜樓,家屬說是意外,保險公司說是自殺,沒人目擊到現場,法院怎麼判? |
很多藥物服用後會有暈眩的副作用,治療精神疾病的藥物更多有鎮靜、幫助入睡效果,令人頭昏、產生睡意,增加跌倒風險。新北市新店區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陳先生從住處露台墜樓,保險公司認為是自殺,但家屬卻拿出藥袋說是「藥藥惹的禍」!
新北市新店區陳先生於2015年4月從住處露臺墜樓,因患有憂鬱症、躁鬱症……等精神疾病,且當天陳先生送急診時,女婿曾說「岳父情緒不穩欲輕生」,於是生前投保的多家保險公司意外險均不賠,家屬憤而告上法院。

家屬指出,陳先生服用「美舒鬱錠」、「樂命達錠」、「益可寧糖衣錠」藥物,因有助眠、安眠效果,會有頭暈、嗜睡、視力模糊、心情鬱卒……等副作用,藥物注意事項也註明「請預防跌倒」,再翻閱過去陳先生的門診病歷,精神狀態皆無勾選「自我傷害」、「自殺企圖」或「自殺意念」,且「自殺意念」項下還註記「怕痛」,因此家屬認為陳先生沒有自殺傾向,應在露臺整理盆栽過程中因藥物副作用所致墜樓。
不過,一審地方法官認為這一切應是家屬臆測之詞,難以確認墜樓前是否服用藥物,且露台在浴室浴缸上方的窗戶外,若陳先生想澆花可以直接用蓮蓬頭,沒有進入露台的必要,因無人目擊陳先生澆花致墜樓過程,因此一審結果敗訴,保險公司無需理賠意外死亡保險金。

二審家屬再拿出林先生近期有參加及報名路跑活動證明,及當月陳先生有在網路人力銀行更新履歷,想證明林先生絕無自殺意念,但法官仍認無法證明陳先生的死亡原因為意外事故,因此二審判與一審相同結果,保險公司無需理賠意外死亡保險金。
(107年度保險上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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