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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離婚緊咬前妻保價金 高院法官這樣判!
文/何楷平 | 現代保險雜誌 | 2018.07.31 (新聞)
本文重點:老公帶小三回家,老婆不爽訴請離婚。現在兩人撕破臉,準備分配財產,結果老公緊咬老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這樣合理嗎?來看法官怎麼說。 |
新北一名陳姓女子,與結婚30多年的丈夫離婚,離婚後兩人為財產分配問題,一狀告上法院。陳女以前夫(陳男)多次搞婚外情、甚至帶小三回家睡為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100萬元,陳男則緊咬前妻3張壽險保單,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應列入婚後財產分配。
由於陳姓夫婦結婚後,沒有訂立財產契約,因此依《民法》規定,離婚財產分配的方式,應以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兩者相加,再除以二。因此,婚後財產的認定,成為離婚夫妻爭產的攻防重點。
陳男指出,夫妻倆人結婚後,陳女曾向宏泰人壽、中國人壽、國泰人壽投保保險。民國104年4月,陳女向法院訴請判准離婚,雙方同意婚後財產計算的基準日為104年4月21日,以基準日計算3張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24.5萬元、12.3萬元、2.5萬元,陳男認為,這3張保單的保價金合計39.3萬元,都應列入陳女的婚後財產。
保單價值準備金 |
夫妻離婚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不要列入財產分配?高院法官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保險事故發生前,用來墊繳保費、實行保單價款、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應給付要保人的計算基準。表面上,保價金歸保險公司所有,但實質上,要保人才享有保價金的真正權利,所以保價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高院法官強調,就算保險契約還沒終止,保險公司無須給付解約金,保價金的保險價值依然存在,所以夫妻離婚時,當然要列入財產,作為財產分配的項目之一。全案可上訴(106年度家上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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