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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文山區一名林姓男子,2012年騎機車切入與開車的謝姓男子,在木柵路與秀明路交叉口相撞,林男受重傷並向謝男索賠一百多萬元,後經法院審理,謝男僅須承擔8千元的賠償責任。
林男因有頭部挫傷、腰傷被送醫,出院後又在家中休養3 個月,後又被診斷出聽力受損,以及脊椎受損而長期復健2年,林男向謝男提出告訴,機車修理費用11,000元、醫療費用24,297元、看護費8,000 元、計程車資48,360元、助聽器費用43,000元、所得損失525,840元、精神慰撫金45萬元,合計要求賠償1,099,497 元。
謝男主張,林男要求機車修理費用11,000元沒有扣除折舊費用,賠償請求不合理,台北地院審理表示,依車輛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機器的耐用年數為3 年,超過3年後以折舊率計算,價值不得超過原價1/10,林男的車已經用了11年,早就超過耐用年限,因此修理費應該以11,000元×0.1 =1,100 元才是損害賠償金額。
而醫療費用部分,其中有200元是林男去中醫看診的費用,法官表示,看診時間離車禍已經隔了1年,難以認定有因果關係,故不接受請求賠償中醫醫療費。此外,由於沒必要去中醫,因此林男要求賠償前往中醫的計程車費用13,000元,也予以駁回。
林男還要謝男賠償受傷後不能從事焊接工作的損失,但法官認為,林男體力根本無法負荷焊接工作,這項工作也不須像林男陳述的要攀爬到高處,而且林男收入時有時無,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車禍當時有工作收入,故駁回請求賠償的52萬工作損失。
要求賠償45萬元的精神賠償也太高,法官根據林男與謝男的學歷、財力狀況、林男身心損傷,認為18萬才是合理的精神賠償。
加上法官認為,林男在整起車禍當中,有6成的過失責任,又已領有強制車險18,000元及9 萬元的和解金,僅可再請求8,623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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