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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未繳保費致保單停效 被保險人、受益人有責任?
文/黃晴冬| 《現代保險》雜誌 | 2018.07.01 (月刊)
台北施姓男子的母親,2000年向國泰人壽投保終身壽險及數張附約,部份保單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施男。2014年4月18日施母過世,施男請妻子聯絡業務員變更要保人及收費地址,2015年9月施男車禍受傷住院,一年後出院請妻子申請保險金,保險公司卻以施男沒繳保費,已停效超過2年為由拒賠,施男表示從未收到催告保費通知,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
過去施母是以支票繳保費,2009年後就沒有再繳,但施母投保時約定可以用保價金自動墊繳,所以直到2014年4月10日,保價金不夠扣保費時,保險公司才寄出催告通知。不料施母在數天後過世,催告通知到達翌日的30天內都無人繳保費,停效超過2年,最後保單終止。
因為施男無法提出母親收到通知後繳保費或自己繳費的證明,一審法官判國泰人壽契約終止有效,免賠保險金。施男不服上訴,二審判決逆轉,判國泰人壽給付84萬餘元保險金,不得上訴(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1號)。法官提出3個關鍵:
1.《保險法》規定利害關係人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壽險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會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受益人則是保險理賠的請求權人,要保人沒繳保費可能會影響受益人權益,所以被保險人、受益人都能代為繳保費。
2.施母在催告滿30天前就過世,施男沒有收到催告通知,自然不曉得要在催告期間內補繳保費。
3.保險公司沒有舉證已經通知施男「這張保單的保價金不夠墊繳保費」,不能單憑催告寄給施母超過30天還沒繳保費的事實就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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