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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水深及胸的泳池奪命疑案
文/黎曉英 | 2004.12.01 (月刊)

劉惠惠是邱先生為在放暑假的兒子邱光找來的家教。8月的一個上午劉惠惠帶著剛吃過早餐的邱光到陳老闆開的新新游泳池,準備教還沒下過水的邱光游泳。

第一次下水 也是最後一次

劉惠惠先帶著邱光做了5分鐘暖身操,然後下水並帶著邱光踢水。過了10分鐘,邱光覺得學游泳很好玩,便說他要自己練習看看。劉惠惠便在泳池邊看著邱光下水,幾分鐘後,劉惠惠驚覺邱光竟沒有浮上來,立刻下水把他拉上來。

此時正在值班的救生員小星與另一位救生員小高聽到有人溺水,急忙趕到,發現躺在池邊的邱光還有呼吸及心跳,於是立刻讓他側躺,並拿毛毯蓋著他,同時呼叫救護車。

約20分鐘後救護車來了,在送醫途中邱光生命跡象急速轉弱,救護人員緊急施以電擊急救,無奈仍告不治。

死者父親向保險公司求償遭拒 告上台北地方法院敗訴

邱先生認為兒子邱光是因為游泳池的安全性維護有問題,且救生員未及時採取正確急救方法而喪命,新新游泳池應該負賠償責任,於是直接向承保新新游泳池的公共意外責任險的A產險公司請求賠償200萬元。

A產險公司認為新新游泳池對邱光的死亡是否應負責任仍有爭議,邱先生無權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因此拒賠。邱先生一怒告進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審酌且依意外發生當時目擊證人的說辭與邱光患有氣喘的事實,認為邱光並非溺水而死,而是因為胃內未消化的食物流入氣管內而窒息,是邱光自身因素所致,新新游泳池沒有過失,保險公司不須負賠償之責,因此判邱先生敗訴。

上訴台灣高等法院 釐清責任歸屬

邱先生不服,認為邱光既然在游泳池死亡,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新新游泳池應負賠償之責,另游泳池既然依法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則應比照強制汽車責任險受害人可以直接向產險公司求償的規定處理。因此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到底A產險公司是否必須負賠償責任,癥結在於新新游泳池是否應對邱光的死亡負責。因此釐清邱光的死因,及游泳池的軟硬體設備對於泳客的安全是否有未盡合理期待的維護,當然是首要工作。為此,高院除審酌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文及相關證詞之外,並調閱了台北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服務紀錄表、救護紀錄表。

水深到胸 如何奪命?

首先在邱光的死因方面,高院法官認為邱光雖然是在新新游泳池死亡,但是依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泳池的水深僅及邱光的胸部,不足以讓一個不會游泳的人無法在水中站立,邱光當日上午游泳前曾經進食,而食物在胃內尚未消化完畢,下水後10分鐘,未消化的食物流入氣管內,因此邱光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窒息,並非游泳溺斃,而引起窒息的先行原因則為吐出胃內容物及呼吸道哽塞。

其次,游泳池的救生員是否有搶救上的過失?救生設備是否不足?邱先生認為救生員「未讓邱光側臥,也未清除邱光口內異物,致延誤救援先機,待救護車趕到時,又未將溺水者使用擔架抬出,致邱光身亡,具有過失,新新游泳池負責人陳老闆疏於監督,亦有過失」。

救生員有沒有疏失?泳池安全有沒有問題?

但據調查,事發當時救生員小星與小高扶起邱光後,因為邱光仍「有呼吸及心跳且發出嗯嗯聲音」因此未實施CPR,僅讓他側躺,保持呼吸順暢,而當時邱光未消化的食物流入氣管內,救生員以肉眼觀察無法在口腔內看到異物,因此難認救生員未盡注意。邱先生也指控新新游泳池未備擔架,由於擔架非屬游泳池必備的救生器具,因此不能據以認為新新游泳池安全維護有問題。這一部份由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可證,救生員及游泳池陳老闆對於邱光之死並無過失,新新游泳池自不負賠償責任。(邱先生也對小星小高與陳老闆提出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的刑責提出告訴,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雖經邱先生聲請再議,亦遭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

強制投保 不等於強制理賠

既然新新游泳池不須為邱光之死負賠償之責,那麼邱先生可以直接向A產險公司請求賠償嗎?邱先生認為新新游泳池是依台北市政府所頒「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那麼意外既然已經發生,不論游泳池是否有責任,受害人家屬都應該可以比照強制汽車險,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

但是高院法官認為「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承保範圍為:「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與強制汽車責任險因採無過失理賠原則而規定的「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範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不同。台北市政府僅要求游泳池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未強制規定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最後高院駁回邱先生的上訴,但邱先生不服的話,還可以上訴。

邱先生痛失愛子可謂晴天霹靂,其情堪憫。而新新游泳池老闆陳先生及所雇用的救生員都未被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起訴,因此A產險公司在被保險人新新游泳池依法不須負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不負賠償之責也是於法有據。

保險理賠不僅牽涉到事實的認定,也必須符合保單條款與相關法律的規範,而這就是保險之所以被認為十分專業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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