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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不管是購買壽險、癌症險、醫療險,甚至是投資型保險,投保時都必須要填寫健康告知書,就是一份附在要保書上的問卷調查,主要是為了讓保險公司掌握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以做為審查的依據。如果被保險人的投保額度過高或超過一定年紀,或是告知曾有既往症或現症時,保險公司還會要求保戶做體檢。而保戶的健康告知書與體檢報告,就成為核保人員決定如何承保的依據,包括按正常體承保、加收保費承保、對特定疾病批註除外承保,或是拒絕承保等。
告知不實是 最常見的理賠糾紛
保險是最大誠信契約,為避免保戶故意隱匿健康狀況,造成保險公司錯估風險,法令特別規定,保戶對要保書的健康詢問若有隱匿不告知的話,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發生事故後也一樣,而且已收受的保費也不必返還。這就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告知不實」的理賠糾紛。
拖過2年就賠 只適用在壽險保單
不過,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法令也規定只有在契約訂定的前2年內,而且發生的事故與隱匿的疾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時,保險公司才有權主張解除契約。換句話說,只要投保超過2年,或是雖在2年內發生事故但事故的原因與隱匿的疾病間沒有關連的話,保險公司還是要理賠的。譬如,心臟病未告知,投保不到1年就死於車禍、或投保2年6個月因心臟病過世,這兩種情況保險公司都還是要理賠。
醫療險保過2年 既往症還是不賠
但是,不少民眾甚至包括某些壽險業務員,都誤以為告知不實保過2年就會賠也適用在醫療險上,事實不然。因為不管是一般醫療險、癌症險或重大疾病險,都是僅承保「契約生效後所發生的疾病」,也就是投保前就已罹患的既往症並不在保障範圍,所以根本沒有保過2年就要賠的規定。主要的差別是如果在投保2年內被發現告知不實,保險公司可以解除該契約,一旦過了2年保險公司就不得主張,該契約仍然繼續有效,但對既往症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還是可以不理賠的。
如果保戶的既往症投保當時就已告知,保險公司也採加費承保,當然就沒有上述解約或不予理賠的問題,只是如果保險公司是採批註除外承保的話,雖然沒有解約的問題,但該被除外的疾病也是不在保障範圍。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 投保時如何告知?
至於患有高血壓或心臟病的民眾,在購買保險時該如何告知?要保書到底問了哪些事項?
主管機關公告的人身保險要保書,與心血管疾病較相關的詢問事項,民眾投保時如果有符合包括:
投保前2個月內就醫、2年內健檢有異常、5年內因高血壓(指收縮壓140mmHg以上或舒張壓90mmHg以上)或相關心臟疾病就診、1年內因高血脂就醫、吃藥等情況時,就必須把大約的診治日期、醫院名稱及治療結果寫在要保書上。
投保時用心 可避免不愉快的理賠爭議
雖然保戶誠實告知,可能面臨被加費或特定疾病被除外的情況,但只要訂約當時雙方達成協議,就可避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理賠爭議。
對投保大眾而言,與其在事故發生時才來用心了解問題所在,不如把心思花在投保當下,這才能算是聰明的保險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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