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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保單能轉能換 遠比一刀兩斷好
文/吳秋蓉 | 2004.08.01 (月刊)

10年前阿芳買了人生中的第一張保單,當時30歲的她,抱定一輩子單身的想法,因此以年繳近8萬的保費,購買了一張500萬保額的儲蓄型保單,阿芳打算用它來籌措將來退休及養老的經濟所需。

沒想到,過了幾年,隨著「真命天子」的出現,阿芳終於還是步入了禮堂,10年後的今天,她已經是2個小孩的媽了。

這些年,阿芳與先生共同努力,事業小有成就。無奈,受到大環境影響,夫妻倆好不容易創立的事業發生了嚴重問題,偏偏又到了繳保費的時間,挪不出錢繳保費又須款解急的阿芳,一問保險公司,得知10年來繳了近80萬保費的保單,解約金已有68萬,於是動了解保單的念頭……

這幾年,全球經濟景氣疲軟,失業人數激增,阿芳的境遇對於許多人而言,相信不是太過陌生。對於一般人來說,在面臨經濟困頓或消費支出須做調整時,便很容易考慮「優先處理掉」手頭上必須固定繳費、沒用到時又很難體會其功用與價值的保險單。

尤其,國內壽險新契約的平均保額近10年來像在溜滑梯,到去(92)年為止,個人壽險新契約平均保額只剩52萬,相較於每件已增加到4.2萬的平均保費來看,雖然近幾年壽險保費不斷調漲,但消費者似乎仍偏好儲蓄型保單。而這種累積較多解約金的儲蓄型保單,因為保費相對較高,在保戶發生繳費困難的情況下,就很容易成為解約的首選對象。

解約非解決問題最明智之舉

以去(92)年度為例,共有89萬人次解約,解約金總額高達718億,還比同期的485億死亡給付多出1.5倍,雖然民眾解約之因,未必全然與繳費困難有關,但解約之風盛行可見一斑。

只是,保戶若中途解約,保單所提供的保障便馬上消失。即使可領回解約金,但因必須扣除各項附加費用,相較於保戶過去所繳的保費總額,並不划算。若想再重新投保,也將面臨年齡增加、保費變貴;健康若變差、會被加費或拒保;要再多負擔一次附加費用;以及違反告知義務的兩年除斥期間須重新計算等缺點。

話說回來,在長達幾十年的保險期間內,制式的保險內容很難符合可能隨生活狀況改變的保險需求,因此購買保單後,本來就應該隨著人生不同階段與需求的變化,定期檢視保單的險種與保額,並適時加以調整。只是調整保險內容的方式有很多,解約算是最下策、最不明智的選擇。

保單轉換理論與實務不同調

當客戶因繳費困難或發現險種不合適時,在所有可以選擇調整的方式中,保單轉換應該是最理想、最合適的一種。所謂保單轉換是指被保險人可於保單生效期間內,不須提供任何可保證明(一般是指健康證明),將原來的保單申請轉換為另一份新壽險保單,一般又稱為更約權。

理論上來講,保單轉換是無條件的,保險公司不能再要求保戶提供任何可保證明;也就是說保單更約權,是投保當時就賦予保戶的權利,只要在規定期間內保戶就能行使契約轉換權,哪怕當時保戶健康狀況不佳,保險公司也沒有權利拒絕。

但實務上,目前國內除了少數公司的少數保單仍維持無條件的轉換外,幾乎每家公司基於成本及逆選擇的考量,都針對不同的險種及不同的狀況,設有許多規定與限制。保戶要轉換保單之前,應該對這些規定有所認知:

轉換前的5大考量

所有的保單都能轉換嗎?

除了部分公司對於定期險與不分紅保單的轉換有所限制外,一般未有特殊給付設計的基本型險種幾乎都可辦理保單轉換。只是,對於保單可轉換的時點,各家規定從須繳費滿1年到3年都有。另外,保單若曾轉換過,要再申請轉換時,須距上次轉換生效日多久,各家規定也不一,有的沒設限,但也有規定須間隔5年的。而已停效或辦理繳清、展期的保單,因保價金已結算處理過,原則上都不能再辦轉換。

要轉成什麼都可以嗎?

一般契約轉換,大都是保障型與儲蓄型、或終身型與定期型互轉,從去(92)年開始,部分保險公司推動傳統型壽險換轉成投資型商品,而引起關注。不過,保險公司對於能否轉成特定險種也有各自的規定,譬如有些公司規定終身險不能轉定期險、不分紅與分紅不能互轉、傳統型不能轉投資型……,各家的規定差異頗大。但對於要轉換時已停售的商品,原則上大多數公司都不再開放允許轉換。

依保費或保額換算轉換額度?

轉換的額度,有的公司是以原保單所須繳納的保費額度,換算轉換後的保單的保額,譬如年繳保費3萬元,亦以轉換後年繳3萬元保費,做為換算轉換險種保額的依據。但也有保險公司是以原保單的保障額度,轉換相同保額的保單,再視轉換後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保單紅利總額,與原保單相較,須補差額或可退費。

按轉換時或投保時的年齡計算保費?

實務上有2種作法,一種是以「到達年齡」,另一種是採「原始年齡」。所謂到達年齡,是指以申請轉換當時被保險人的年齡,做為計算轉換險種保險費的依據;而原始年齡,則是指追溯到投保時的年齡,也就是假設保戶一開始就投保要轉換的險種,是一種追溯轉換的方式。

例如,30歲投保,40歲轉換,若以40歲做為計算轉換險種的保費,就是採到達年齡法;若以30歲做為轉換後契約保費的計算基礎,則是原始年齡法。

採原始年齡法所計算出的保費,當然會比採到達年齡法來得便宜,但由於是追溯轉換的關係,保戶要補繳在追溯期間兩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差額。

保單轉換也會要履行告知義務?

轉換保單也須遵守保險是最大誠信契約的原則。若轉換當時保戶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仍得依法解除轉換契約,而且在轉換契約生效前,若保險事故已發生或危險已存在者,轉換後的契約也不生效力。

另外,保險公司對於轉換契約,多規定必須以不高於原保單保額為原則,且為避免逆選擇,通常會要求申請轉換的客戶附上健康聲明書與體檢報告書。至於未誠實告知而轉換的契約,業界的作法是,在轉換後2年內所發生的事故,依轉換前契約給付保險金,但超過2年者,則依轉換後契約條款約定賠償。

總括來說,保單轉換在實務上,須視各保險公司內部自行擬定的契約轉換辦法執行,雖然有些公司會在保單條款內註明類似「保戶有契約轉換權」的字樣,部分公司也會在網上秀出基本轉換規定,但因保單轉換的規定依每個客戶的每張保單狀況,難以簡要概述清楚,因此保戶若想知道相關權益,還是得向保險公司或業務員徵詢才會清楚。

繳費壓力非轉換保單的唯一考量

不過,也不是只有繳不起保費的保戶,才適合做保單轉換,像原本因預算問題先購買較便宜定期險的保戶,在經濟狀況變好時,就可利用保單轉換權,將原有的定期保單,轉為終身保單,除了可保有終身保障外,還有助於遺產稅的節稅規劃。

又如家庭狀況改變時所需的調整,例如像案例中不婚族的阿芳所買的保單,重點大多放在退休養老,但日後若結婚生子,則可轉換成較符合責任所需的高保障商品。同理,一個家庭若孩子都長大了,則父母原本買的保障型商品,也可考慮轉成適合養老所需的儲蓄型保單。

因此,保單轉換未必純粹是基於財務理由,而保單轉換有利與否,自然也不能一以論之。像保戶在93年以前購買的商品,都是強制分紅保單,跟目前市場上新推出的包括分紅、不分紅、利率變動型與投資型保險等,不論在死亡率、利率及分紅規定上都差異極大,真要比較出哪個有利其實並不容易。對保戶來講,轉換保單最主要考量就是自己及家庭的需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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