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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符合豁免條件 不返還當期 已繳未到期保費 合理嗎?
文/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 2013.06.01 (月刊)

台北陳小姐問:兩年前我向C公司購買了一張癌症保險,在業務員的建議下,另外附加豁免保費附約,並選擇年繳,繳費日期為每年九月。

去年十月底,我被檢查出罹患乳癌,十一月向保險公司申請癌症險理賠,因符合要保人罹癌的豁免條件,未來不必再繳交保費。

請問,我從去年九月繳費到確診罹癌才經過兩個月,應該還有十個月的保費未到期,但保險公司卻說豁免保費附約生效後,不會退還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費,這對選擇年繳的人相當不利,我是否可以向保險公司爭取退費?

另外,申請理賠時,我才知道原本購買的癌症險主約中就有豁免保費條款,不必再另外加買豁免保費附約,我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訴業務員失職嗎?

中心顧問回答:保險觀念日趨發達,越來越多的保戶知道要「幫保費買個保險」,也就是在購買保險時附加豁免保費附約,避免因重病、失能無力繳交保險費,導致契約失效。

目前市面上額外加買的豁免保費附約都是保障要保人,但「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以及「要、被保險人為不同一人」的費率略有差異,而為了提供客戶更周全的保障,也有保險商品設計時直接將豁免保費納入保障範圍。

主約已有豁免條款 還可加買豁免附約?

值得注意的是,內含在商品主約中的豁免條款,大多只有保障「被保險人」,但是要保人重病、失能無力繳費,並不構成豁免條件,如果是以父母為要保人、年幼子女為被保險人的保單,就有可能面臨失效,此時,就需要另外購買保障要保人的豁免保費附約。

不過,陳小姐是癌症險主約的要、被保險人,且保單本身就有豁免條款,為什麼業務員仍建議她另外購買豁免保費附約呢?

原來,陳小姐的癌症險主約豁免條款僅約定當被保險人罹患癌症時可不必再繳交保費,卻沒有豁免被保險人罹患其他重大疾病如腦中風、慢性腎衰竭,以及殘廢等情況,因此業務員才會建議陳小姐另外加買提供重疾及殘廢保障的豁免保費附約。

豁免保費 可退還當期 已繳未到期保費?

早期的豁免保費條款,多半約定被保險人經診斷符合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事故時,從診斷之日起豁免主約及其下附約的「未到期保費」。儘管保險公司對未到期保費的解釋為「未到繳交時間的續期保險費」,不過,就字面上而言,未到期保費也可以解釋為包含「當期預先繳交,但是保險期間尚未經過的保費」,因此保戶與保險公司經常產生認定上的糾紛。

事實上,保險商品費率精算是以年化危險發生率作為計算基礎,不論保險事故是在年初或年末發生,都不會影響保費金額,以年繳而言,保險公司是一次收足該年度保費,而非「預先」收取保費,所以也不必在保險事故發生後退還當期已繳未到期保費。

月繳、季繳、半年繳等繳別,因將多出的行政成本,以及保險事故發生、契約終止而收不到當年度剩餘保費的風險納入保費計算,所以總繳保費都會比年繳來得高。

另外,在保單條款中明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會退還當期已繳未到期保費的商品,也會將多出的成本反映在費率上,保費會比同類型的商品貴。

綜合前述,除了早期條款字義模糊產生的爭議外,當保戶符合豁免條件後,保險公司是否要退還當年已繳未到期保費,仍以條款約定為主。

主、附約都有罹癌豁免 其中一筆應貼現計付

陳小姐所購買的癌症險主約豁免條款及豁免保費附約條款,確實寫明從符合診斷之日,豁免「續期應繳保險費」到繳費期間屆滿,也沒有另外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將退還當期已繳未到期保費,C保險公司的做法實屬合理。

另外,豁免保費也是保險的一種,當保險事故發生、達到豁免條件時,保險公司會給付一筆保險金,替保戶清償續期保費,由於癌症險主約的豁免條款與豁免保費附約都包含罹癌保障,當陳小姐罹癌時,會產生兩筆豁免保費保險金,保險公司已就條款約定,將其中一筆保險金以年利率百分之一.二五貼現計算付給陳小姐。

豁免保費概念雖然簡單,但其中眉角不少,消費者投保前應該詳細了解,以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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