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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出差聯誼溺水 北院判賠1,200萬元
文/江星翰 | 2015.11.16 (新聞)

前(2013)年7月,陳男因公奉派和同事赴美出差,為增進海外同仁情誼,利用假日與同事們在愛荷華迪克司湖(Dierkes Lake)辦理聯誼活動,不幸在活動期間跳湖游泳溺水身亡。陳男家屬依陳男行前投保的保單內容,申請商務旅行身故理賠遭拒,但台北地方法院判保險公司敗訴,得賠1,200萬元。

陳男行前僅以與美國廠商開會為由填寫出國申請核定表,未表明公務期間將參與公司同仁的聯誼活動,再者事發地點與開會位置相距212公里,且活動前後並無安排公務行程,保險公司以上述理由拒賠。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聯誼活動目的是理解業務內容並增加工作默契,且相關款項皆由公司支付,符合商務定義。

保險公司進一步解釋,縱使將聯誼活動視作商務旅行,但跳湖游泳已是個人危險行為,理當不在承保範圍。台北地方法院表示,該保單條款並未將商務範圍限縮在室內開會或處理公務,游泳也不是除外條款的特殊運動,陳男游泳位置是當地允許戲水的區域,不符危險行為的標準。

進入司法程序前,此理賠爭議曾受評議中心及勞保局認定,兩單位有不同見解。前者認定保險公司以保單承保範圍不含私人假期、遊樂、獨立或附帶活動為拒賠理由,理由充分;但後者認為陳男身亡屬職業傷害致死,應核發遺屬年金。

面對「因聯誼活動溺水身亡究竟算不算是『商務』行為?」的理賠爭議,台北地方法院引用《保險法》第54條規定,若保單內容有疑義時,應以有利於被保人原則進行理賠,才能保障被保險人權利。最後以「公司支付聯誼活動」及「游泳不是保單除外條款項目」二理由,判保險公司敗訴,應按5%利息支付身故保險金1,200萬元,全案可上訴。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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