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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內容簡單,「事故發生原因」是左右能否理賠的關鍵,雙方卻偶有認知不同的差異,當疾病發生、外來傷害同時並存,就可能產生理賠糾紛。
今年40多歲的李大翔(化名),跟表哥一起去游泳,不料卻被人發現溺水,緊急救上岸CPR並送醫急救後,仍回天乏術,由於李大翔本身就有高血壓、糖尿病,過去也有急性心肌梗塞發作的歷史,檢察官鑑定後,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上勾選意外,主要原因寫溺水,次要原因則為心肌梗塞。
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理賠時,保險公司認定李大翔是因為心肌梗塞發作造成溺水而死,拒絕理賠保險金,家屬不服憤而告上法院。
家屬主張,按相驗屍體證明書而言,李大翔是因為溺水引發心肌梗塞,溺水是主要原因,主張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由於檢察官初步鑑定無法判斷李大翔溺水與心肌梗塞發作的先後順序,因此法院委由法醫進一步解剖鑑定,最後法醫認為,李大翔的確如保險公司所說,應該是先發生心肌梗塞,才導致溺水而死,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不必理賠。
像李大翔這樣,疾病的發生與外來意外傷害同時並存的理賠糾紛相當多,其他相同類型的案件,包含本身有胃炎的被保險人酒醉後被自己的嘔吐物噎死,或被保險人在浴室跌倒撞到頭而身亡,除了有顱內出血,也有腦血管阻塞的情況等,都屬於被保險人死亡無法判斷到底是疾病造成意外發生,還是意外造成疾病發作的理賠糾紛。
通常這一類理賠糾紛都必須透過法醫進一步解剖才能釐清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不過,在非病死或自然死亡的案件中,除非被保險人有他殺跡象,否則要像李大翔一樣進入解剖程序進一步解剖檢驗的機率不大,且在家屬與保險公司上法院之時,被保險人遺體通常都已火化入殮,若無法取得解剖鑑定,最終意外險是否要理賠,還是得由法官按病歷、事發現場紀錄等間接證據來裁決。
精彩全文,詳見2014年7月《LiFE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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