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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兄弟都是勞保被保險人,直系血親如父母身故時可申請的3個月喪葬津貼,僅能請領一份。若家屬不事先說清楚、講明白,派一位代表請領,日後可能產生糾紛。
台北錢太太問:
我公公因病過世,先生在處理完公公後事後,才想起有勞保喪葬津貼可請,結果勞保局卻說錢已經被大哥領走,要我們自行協議處理……家屬身故,家中有多人符合請領勞保死亡給付時,每個人都能申請嗎?勞保局會主動通知嗎?萬一發生爭議又該如何處理?
中心顧問答:
勞保提供的死亡給付有二種情況,一種是被保險人本人死亡,另一種是被保險人的眷屬死亡。如果是被保險人本人死亡,家屬除了可請領5個月喪葬津貼外,還可選擇要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或按月請領遺屬年金(民國98年1月1日之後才首次參加勞保者,只能請領遺屬年金)。
至於眷屬喪葬津貼,是指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的情況,若是父母或配偶死亡,被保險人可請領三個月喪葬津貼,若是子女身故,年滿12歲可請領2個半月,未滿12歲可請領1個半月。
如若兄弟二人都是勞保被保險人,父親身故依規定可請領3個月喪葬津貼,但由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同一個保險事故,因此依規定只能請領一份。而當勞保局在核定給付前另有他人提出申請時,勞保局會先通知各申請人,要在30天內自行協議推派一人代表請領,如果協議不成,勞保局就會依勞保條例第63條之3的規定,按最高給付金額平均分配給各申請人。
然而,勞保死亡給付不是遺產,勞保局在審核時,只要確認申請人在家屬過世時有加保就符合請領資格,不會曉得身故者到底還有哪些遺屬有參加勞保,更不會像審核勞保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時,要進一步調查請領人的資格、人數與順位等,而且勞保死亡給付,性質上是為了照顧遺屬生活的保險給付,與《民法》所稱的遺產不同。
因此,當法令規定只能請領一份,而且錢已經事先被兄弟其中一人領走,雖然法令要求先領到給付的人,必須要負責分給其他有權利的人(詳勞保條例第63條之3),但是,若其中一方不願意,恐怕也只有上法院打官司一途了。
精彩全文,詳見331期《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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