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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廖太太問:聽朋友說生病住院被洽收的健保部分負擔費用,如果超過當年度規定的上限時,超過的部分就可以申請核退。去(102)年我先生因為心臟開刀及車禍住院住了三次,共花了19萬7千多元。
請問,去年的上限是多少?只要超過上限的部分都可退回來嗎?我先生有保醫療險,費用收據都拿去申請保險理賠,這樣還可以申請核退嗎?
A:民眾到診所或醫院看病或住院時,雖然用健保身份就醫,但仍會被洽收一部分的金額,這就是所謂的健保部分負擔制度。之所以要求民眾就醫時也要分擔一部分醫療費用,主要是為了抑制醫療浪費及不必要的就醫行為。
門診基本部分負擔,採定額洽收
目前健保的部分負擔分為門診與住院兩種,門診部分負擔又分為基本部分負擔與藥品部分負擔兩類。其中,門診基本部分負擔是採定額方式收取,也就是不管民眾該次門診的費用是多少,部分負擔的金額都是固定的。只是,部分負擔的金額又依各醫院層級而不同,目前醫學中心是360元,區域醫院是240元,地區醫院80元,一般診所則是50元。若是牙醫或中醫,不論哪一層級的醫療院所,門診部分負擔一律為50元。
門診藥品費,最高自付200元
除了門診費用要部分負擔外,門診的藥品費用也要部分負擔。如果藥費在100元以下免部分負擔,超過100元到200元之間,部分負擔為20元,超過200元到300元之間,要自付40元,超過300元到400元之間,要自付60元,以此類推,若藥費超過1千元以上,則部分負擔最多是200元。
此外,如果是在門診進行復健物理治療或中醫傷科治療,同一療程自第二次起,每次也要部分負擔50元。
住院費用越高,部分負擔比率越大
至於住院的部分負擔,則是依住院病房類別(分為急性病房與慢性病房兩類)及住院日數長短訂定不同比率計收。若住急性病房,在30天以內的醫療費用,民眾要自付10%,超過30天到60天的部分,要自付20%,超過60天的部分,則要自付30%;若是住慢性病房,在30天以內要自付5%,超過30天到90天要自付10%,超過90天到180天要自付20%,181天以後,要自付30%。譬如張三因病住急性病房11天,健保的醫療費用是16萬元,之後轉住慢性病房20天,健保的醫療費用是10萬元,那麼張三該次住院必須自行負擔的健保醫療費用為2萬1千元(16萬×10%+10萬×5%=2萬1千元)。
急性病房的部分負擔比率高於慢性病房,主要目的是希望民眾生病住院時,過了急性期,就應該回家療養或轉入慢性病房,以節省醫療資源。
重大傷病患者,可免部分負擔
雖然全民健保設立部分負擔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提醒民眾審慎使用醫療資源,防杜醫療浪費,但如果民眾就醫次數過多,或住院天數過長的話,累計的部分負擔金額也會很可觀,如此一來將與健保是為了排除民眾就醫障礙的設立宗旨不符,因此法令又規定,需要經常就醫的重大傷病患者(包括洗腎、癌症、紅斑性狼瘡、精神病、多發性硬化症、經公告的罕見疾病等共有三十大項),不論是門診或住院都可免除部分負擔;而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拿藥的民眾,也可免除藥品部分負擔。
還設有每次與每年的限額規定
此外,住院部分負擔還設有「每次」與「每年」的限額規定,上限的金額是由健保署每年公告,若以去(102)年來說,同一疾病每次住院的部分負擔上限是三萬一千元,全年的上限是五萬二千元,也就是民眾每次住院的部分負擔若超過三萬一千元,醫院最多只能洽收三萬一千元,如果全年累計的部分負擔超過五萬二千元的話,隔年就可以向健保署申請核退。
不過,部分負擔上限的適用範圍,限於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及慢性病房一百八十日以內的醫療費用,如果住急性病房超過三十天或慢性病房超過一百八十天的部分,就不適用限額規定,也就無法申請核退。還有,屬於健保不給付的項目,譬如病房費差額、自費的醫材、自費的療法或藥物等,都不適用部分負擔限額的規定。
填寫聲明書,就可改用收據影本申請
廖先生去年因為心臟開刀及車禍住院住了三次,共花了19萬7千多元,假設根據廖先生的醫療費用收據資料,去年三次住院被洽收的健保部分負擔合計為9萬元的話,那麼今年他就可以向健保署申請核退3萬8千元(9萬元-5萬2千元=3萬8千元)。
至於如何申請?依健保署規定,要在今年六月三十日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向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提出申請。如果醫療收據正本因為遺失,或申請私人保險理賠
使用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時,只要填寫「無法提供醫療收據正本聲明書」,就可改用加蓋醫療院所印信的收據影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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