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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4)月月初,又在電視與報章媒體看到這樣的報導,一位孩子因病全殘但一年多來仍得不到保險理賠的家長,在立委陪同下召開記者會,痛批保險公司將他孩子當人球互踢,讓他們四處求助無門。
這是發生在92年關於學生保險的理賠糾紛。一位文化大學歷史系3年級廖姓女同學,92年2月不幸因「腦動靜脈畸形破裂出血」造成全身癱瘓,經過6個月觀察期,在92年11月取得醫師的鑑定書後,便向保險公司提出殘廢給付申請。
結果,91學年(91年8月到92年7月底)、92學年(92年8月到93年7月底)分別承保文大學保的國泰人壽與中國人壽卻互相推卸責任。國泰表示,學生雖在92年2月出事但卻在同年11月認殘,當時已屬92學年度,應該由承接的中國人壽理賠;中國卻說,廖姓同學在該公司承保前就已經殘廢,對承保前已發生的事故,原本就不在保障範圍。就在這兩家公司各說各話的情況下,廖姓女同學的理賠申請案,從92年延宕到今年4月才在立委施壓下,經國泰、中國兩家公司協商後獲得解決。
學生保險雖然是一年期的團體保險,但過去在統一由台灣人壽承做時,因為沒有別家公司銜接的問題,所以不會產生跨學年度該由誰來負責的糾紛。但自從大學自治法實施之後,大專院校的學保便改由各校自行公開招標辦理。因此不同學年度委由不同公司承攬的情況就很常見,這時候如果出現橫跨兩家公司承保期限的理賠案件,就可能會發生前後家公司相互推諉的情況。而且以目前學保的承保事故來看,除了殘廢之外,死亡、住院醫療等都有可能發生類似的糾紛。
對要保的學校來說,不了解會有這樣的問題而未事先約定情有可原,但承辦經驗十分豐富的保險公司,能說不知情嗎?何況這類問題所牽涉的並非「該不該賠?」而是「該由誰賠?」。把因承保、理賠作業不一致所導致的問題,丟給無辜的保戶承擔,實在不是投保率已高達170%的台灣壽險業應有的作為。而且廖同學的理賠案在經過各媒體的報導渲染後,相信對任何一家保險公司來說都是一種形象上的傷害。
當然,各學校在招標前,便將此問題與承保公司約定好,固然可預防糾紛產生。但主管機關若能主動出面協調,或在學保條款上加以規範,相信才是徹底杜絕此類爭議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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