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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勤務,卻因一時疏忽而被告?類似的社會新聞層出不窮,警察、消防員、醫師與生命緊緊相繫,責任重大,工作表現也被高度檢視,職業保險如何保障其權益?
台灣產物企業保險商品部經理蘇永阜指出,目前市場仍沒有警消人員責任險,因為警消勤務特殊,不只自身安全難保,情急之下須做出各種判斷,同樣第三人的暴露風險也很大。且產險公司考量日後的理賠過失難以認定,須由具公信力的單位來判斷,恐怕面臨冗長訴訟,加上警消單位未主動提出有責任保險的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會主動設計開發,「業界目前對於警消人員責任險仍在觀望。」
警消主管機關對責任保險的需求不高,在於國家賠償制度的設計。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鄧湘全表示,被害人想告公務員業務過失,必須先與公務員所屬的機關協商,由該公家機關自行審查是否有必要國賠,協商不成,才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並由所屬機關先賠償給被害人,再向該公務員求償。然而,如果所屬機關無法證明公務員屬於「重大過失」,就不能要求公務員負賠償責任,而實務上公務員要達到重大過失並不常見,在國賠制度下,公務員免責機率高,責任險需求並不明顯。
即使如此,警消人員還是有必要受到保險的保障,因為其所屬機關賠償完受害人後,倘因公務員有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他有求償權,如此更需要責任保險的轉嫁。
國家賠償啟動條件,以公務員執行職務並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過失造成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而責任保險只針對有過失負賠償責任,「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不會與國家賠償100%相吻合。」因為保險若是連故意行為都理賠,猶如鼓勵犯罪,因此即使未來警消人員責任保險問世,警消人員也不能因有國賠機制、責任保險「雙重保障」而怠忽職守。
「目前台灣專門職業責任保險的投保率相當低,除了業者、主管機關強制要求投保等因素,很少有個人主動投保。」蘇永阜觀察;反之,歐美等國重視自身權益,以及訴訟風氣的盛行,民眾一旦發現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或受有損失,多會積極爭取求償。
歐美國家責任保險及風險控管機制非常普及,國人也不願去賭風險發生率,鄧湘全認為,「企業機關的專長在於拓展業績,而不是在評估風險的機率,無法掌控的事就應該轉嫁給保險,或是讓專業的人員來降低風險。」投過保險的防護,才能讓各行各業無後顧之憂地發揮所長,服務人群,創造更多社會價值。
精彩全文,詳見323期《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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