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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保險條款名詞經常定義不一,現在又要廢除「殘廢」字眼,學者盼望,調整用詞不要淪為文字遊戲,衍生更多理賠爭議。 |
為使法律文字「去標籤化」,未來「殘廢」這兩個字眼將不能在法規中出現,衛福部的做法是將殘廢改為「失能」,但商業保險對於失能及殘廢有不同定義,該用什麼辭彙取代「殘廢」兩字?身障團體與保險業還沒有共識。
2007年,一名精障女大學生刷悠遊卡搭乘大眾交通公具,刷卡機以嗶3聲的方式區別出她是「身障者」的身分,因外表及行為與其他人無太大差異,遭司機質疑盤問,最後竟逼死精障大學生,引發各界對身障者貼標籤的撻伐。恰巧,隔(2008)年5月3日由聯合國通過的有關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正式生效。
台灣在2014年頒布實施「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法規定各部會「不符合CRPD公約」精神的法規,須在該法實施3年內、即今年12月3日前,完成法規增修或廢止。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殘廢」這兩個字眼未來不能在法規出現,衛福部率先以失能代替殘廢,然而,就商業保險而言,失能是指因疾病或意外而喪失工作能力,殘廢則需達殘廢等級表標準,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金管會研議修正《保險法》,擬比照日本以「障害」替代殘廢,但身障團體仍認為有歧視意味,保險業也提出損傷、缺損、障礙等字彙,至今仍沒有定論。
對此,學者認為,根據保險法精神,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未來無論文字如何修正,都應回歸保障真諦,避免因為玩文字遊戲,而損及保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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