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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016)年中,針對保險公司普遍對銀行通路超發佣金,金管會要求重新檢討附加費用率合理性,議題熱烈討論近數月,近日終於公布結果,壽險業營業費用限縮至8項,且實際支出與附加費用比率須小於1,精算主管評估,勢必壓縮業務員佣獎空間,而保險公司恐怕須讓「利」補貼,避免衝擊業績。
壽險公會27日公布的「人身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明定「營業費用」項目將限縮至8項包括:
一、體檢費
二、初佣
三、續佣
四、業績薪
五、理賠訴訟費用
六、安定基金
七、營業稅
八、經常性費用(薪資、招攬作業成本、獎勵旅遊)
而依據自律規範的規定,8項費用的加總必須小於保單的附加費用總和,換句話說,在保單附加費用不變情況下,勢必壓縮發放業務員佣獎金的空間。
壽險精算主管解釋,保險公司有兩種因應辦法,第一,提高附加費用率,補回佣獎發放空間,將成本轉嫁給保戶,而保單勢必變貴,但考量到明年預定利率調降,保費已有相當程度反應調漲,若再提高附加費用率,將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更衝擊業績。
所以,保險公司一般會採第2種做法,讓「利」補回業務員佣獎。事實上,目前在純保費的部分,保險公司仍有利差益和死差益,因此,若要在保費不變、又不影響業務員佣獎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調整純保費,拿利差和死差益來補。
但對保險公司的副作用也不小,尤其是儲蓄型險種,在市場利率低落,利差空間不大,加上險種低保障的特性,死差益也有限,再讓利對儲蓄險經營恐怕是雪上加霜。
體檢納營業費用=保戶自己出錢?
有趣的是,規範出爐後,對於體檢費納入營業費用,有學者提出不同聲音,認為按照《保險法》,健康檢查應該是保險公司要自己掏錢,納入營業費用是否等於將責任轉嫁給保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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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26條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
壽險業者對此認為,體檢費用屬於壽險公司招攬核保必要的作業成本,放在營業費用並無不妥,此外,所謂由保險公司負擔,應解釋為「除保費外,不再額外收取費用」。
到底體檢費用是「花誰的錢」,在一個規定各自解讀下,恐怕只能由保戶自己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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