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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離職退保超過2年 還可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文/沈玉芬 | 2012.12.01 (月刊)

淡水吳太太問:我先生在前(九十九)年二月因為癌症離職,當時他五十六歲,勞保年資有十八年,因為先生是參加勞退新制,公司表示未滿六十歲不能提領退休金,而且先生也沒有申請勞保老年給付,目前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本來經過治療後先生的狀況已經好轉,但兩個月前再度檢查時,卻發現癌細胞已經多處轉移,經主治醫師建議,目前先生已被安排住進安寧病房。

請問,先生保了十八年的勞保,還來得及請領老年給付嗎?萬一先生身故,國民年金提供哪些保障?另外,之前沒有領到的勞工退休金,該如何主張權益?

A: 吳先生目前是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若未來在加保期間身故,依規定家屬可請領五個月投保金額的喪葬津貼,目前的月投保金額是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五個月就可領到八萬六千四百元;此外,如果遺有合格遺屬,每月還可請領遺屬年金。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是依加保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給付月投保金額的一.三%,但若計算出來的金額不足三千五百元時,最低可領三千五百元。

九十八年前曾加保者 就可採一次請領

至於吳先生曾參加過十八年勞保的部分,依規定除了可等到年滿六十歲(吳先生九十九年退勞保時是五十六歲,到六十歲時是一○三年,依規定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要到一○七年才會提高為六十一歲,往後逐年遞增到六十五歲,因此吳先生可在年滿六十歲請領老年年金)時請領老年年金,或提前請領減額年金外,因為他是在九十八年之前就加入勞保,也有權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吳先生退保當時是五十六歲,勞保年資為十八年,已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男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年資滿十五年就具請領資格),而依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超過十五年者每滿一年給付兩個月的標準計算,則吳先生可一次領到二十一個月的老年給付,假設他退保前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資是四萬元,則可領到八十四萬元(21×4萬元=84萬元)。

勞保老年給付 仍受兩年請求時效規範?

但是吳先生從九十九年二月退保至今已過了二年又十個月,早已超過勞保兩年請求時效的規定,請領老年給付的權利是否喪失?

針對這個問題,在過去所有勞保的各項給付,的確是有兩年請求時效的規定,不過九十八年勞保條例修訂時,特別在第五十八條增訂了「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也就是說,從九十八年之後勞保老年給付就不再受請求時效的規範,因此吳先生雖然退保至今已超過兩年多,仍可向勞保局請領十八年年資的老年給付。

領過勞保老年給付 還可再加國保?

不過,因為國民年金規定,如果是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領過之後都還可以再參加國保,但若是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之後請領者,只要領取的年資超過十五年,或一次領取的金額達五十萬元者,就不能再參加國民年金。吳先生的勞保年資是十八年,如果請領的金額超過五十萬元的話,一旦提出老年給付申請,勞保局就會主動將他的國民年金退保。

這麼一來,萬一他身故的話就無法再申請國保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不過若就請領金額來看,當然選擇一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會比較有利。

至於勞退新制所累積的個人退休金專戶部分,因為法令規定必須要年滿六十歲才能提領,不過如果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的話,專戶累積的退休金就可由家屬主動向勞保局申請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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