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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一○一)年十月一日上路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早在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便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但因部分法條仍具爭議,因此,行政院直到今年八月底才決定實施日期,創下「法案三讀後,逾二年才施行」的紀錄。
由於個資法從宣布實施到正式上路只有短短一個月,國內許多公司行號及機關團體根本措手不及,保險業更是一團混亂。其中,光是為了一份「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以下簡稱個資同意書),就讓保險業者傷透腦筋。
賣保單像開簽名大會
為了符合個資法的規定,保戶從今年十月一日起,無論是購買新保單、辦理保險契約變更,或者申請保險理賠,都要簽署一份個資同意書,這個看似簡單的簽名動作,卻讓許多業務員吃足苦頭。
以銷售傳統型壽險為例,客戶須簽名的文件除了要保書、保單權益確認書,以及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之外,現還要加上個資同意書,合計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共需六個簽名。
此外,外幣保單得加簽適合度調查評估表、匯率風險說明書,結構債保單則需加簽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換句話說,光是賣一份保單,林林總總就得向客戶索取六~八個簽名,引起不少客戶抱怨。
「實際上不止!」一位資深保險經紀人表示,由於每家保險公司都有專屬的表單,為了避免因資料填寫錯誤被公司退件,業務員通常會請客戶多簽一份備用,因此每次都得攜帶二、三十張表單到客戶家,簡直像在開簽書大會。
該名保險經紀人說,看到一疊厚厚的表單要簽,熟識的客戶頂多碎唸個一二句,若是業務員和客戶的關係不夠深厚,或者客戶的防備心較重,可能會因此拒絕簽名,導致快要到手的業績就這麼飛了。
同意書包山包海 保險業留後路
讓客戶簽署個資同意書,當然是為了便於辦理後續的保單服務,不過,如果仔細閱讀保險公司目前使用的公會版本同意書,就會發現其中的文字替保險業者預留不少後路。
以壽險版同意書所列的蒐集目的為例,舉凡依保險法規定推廣人身保險活動、提供保險產品或服務、辦理申訴及爭議處理業務、辦理公司內部及稽核業務,以及為客戶評估或履行人身保險契約均包括在內。
令人質疑的是,其中的「推廣人身保險活動」,會不會被保險業者擴大解釋為邀請保戶參加企業活動或增員講座的依據?而「提供保險產品或服務」有沒有可能被業務員當作向保戶進行二次銷售的護身符?
蒐集客戶個資須符合特定目的
一家本土壽險公司的法務人員坦言,各壽險公司目前使用的公版同意書,蒐集目的相當廣泛,主要當然是為將來處理及利用客戶資料開便利之門。不過,這種做法恐怕已牴觸個資法的精神。
根據個資法第五條規定,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而壽險公司這種將所有可能的使用目的,全部跟當事人告知,並且一次取得同意的做法,究竟符不符合比例原則,頗值得商榷。
該名法務人員進一步表示,由於保險公司與保戶之間具有契約關係,符合個資法第十九條的規範,因此在特定目的的範圍內使用客戶資料時,保險公司只要證明已向當事人盡到「告知」義務即可,除非將客戶資料做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才需要按照個資法第二十條規定,另外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同意書恐違反個資法 壽險業急修
換句話說,客戶的個人資料若是用來辦理與保單有關的核保、契約變更,以及保險理賠,就不會偏離特定目的的範疇,保險公司不需要另外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但問題就在於,不少公司想要將客戶資料用來進行二次銷售,因此把「告知」和「同意」事項一次置入目前使用的個資同意書,希望一勞永逸。
據了解,壽險公會已發現這份個資同意書的問題,並邀集業者進行修改,新版本的蒐集目的將加強與保單服務的關聯性,並將個資同意書的名稱改為「告知義務內容」,以確保壽險公司在合理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保戶個人資料的權利。
至於保險公司若要將客戶資料拿來做交叉行銷,或進行與保單服務無關的商業活動,則必須針對使用目的另擬一份個資同意書給保戶簽名,以免將來衍生個人資料的使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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