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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千萬別以為人人都有退休金!
文/吳易書 | 2005.06.01 (月刊)

即將在今(94)年7月1日正式上路的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政府相關單位為了讓民眾瞭解相關的規定,除了強力宣導外,並主打「原來領得到的,現在完全沒減少;原來領不到的,新制一定領得到」口號。但事實上,並不是所有原本領不到退休金的民眾,在勞退新制實施後,就通通都能領得到。

4大類勞動者 領不到勞退金

因為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便開宗明義指出,「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也就是說,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動者,已經被排除在勞退新制退休金提撥對象的範圍之外。另外,勞退條例第3條也明訂勞工的定義,必須是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的規定,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對勞工的定義則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綜合上述的法令來看,實際上適用提撥新制勞工退休金的對象必須符合兩大條件,一是適用勞基法,二是有受僱事實的本國勞工。既然如此,那麼外籍勞工、自營作業沒有受僱事實者、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以及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動者,很明顯的就被排除在勞退新制的適用範圍外,根本領不到新制的退休金。

32萬名外勞 排除適用新制

根據勞委會統計,目前在台灣工作的藍領外勞(指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漁工等)約30萬名,白領外勞(外國公司的外籍主管、學校外籍老師等)則有近2萬名,依照勞退條例的規定,新制實施後,這32萬名外籍勞工的雇主無需為其提撥退休金。

政府機關當初立法時之所以將外勞排除在外,主要是考量外國人在台灣工作大多屬短期僱用的性質,如果雇主必需為外勞提撥退休金,等到外勞返國後並年滿60歲,符合法律規定的請領退休金條件時,如何領取及查證身分都會有產生相當大的困難,因此考量勞退新制施行初期應儘量讓適用對象的範圍明確、簡單易懂,才會排除外勞適用勞退新制。

委任經理人不算勞工 自然領不到勞退金

除了外勞沒有勞退金之外,企業的委任經理人也沒有。因為勞委會早在83年5月17日發佈台83勞動一字第34692號函中就曾經解釋,「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換句話說,從勞僱之間屬於委任關係的確定,到職權範圍較一般受僱勞工大兩方面來看,委任經理人不符合勞基法對勞工的定義。

此外,勞委會於86年1月9日發佈台86勞動一字第001032號函「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及依民法第553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再度確定了委任經理人的身分,並非勞基法上所定義的勞工,也不適用勞基法的規範,自然領不到新制的退休金。

不過,委任經理人雖然沒有雇主為其提撥退休金,但還是可以透過自行提撥的方式來彌補。因為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中已經提出,只要委任經理人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者,就可以自願提繳,而提繳及請領的辦法則依勞退條例規定。

自營作業者不但領不到 連想自提都不行

領不到新制退休金的族群還包括了自營作業者及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舉凡小吃攤老闆、計程車駕駛、演藝人員及SOHO族等等都算自營作業者;如果小吃攤的老闆也有聘用員工,就屬於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

雖然不適用勞退新制領不到勞退金,不過依據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的例外規定,可以自行提繳退休金的,除了委任經理人外,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以及經雇主同意但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者也涵蓋其中。因此,只要小吃攤老闆有身兼老闆與勞工的雙重身分,也就是有僱用勞工的事實,便符合「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的規定,依法可以自願提繳新制退休金。

但是,像計程車駕駛這類沒有受雇主僱用或另行僱用勞工事實的自營作業者,因為不在勞退條例規定可以自行提撥的對象範圍中,所以不僅領不到退休金,連自願依法提撥都不行。不過勞委會強調,也有少部分計程車司機與車行間有雇傭關係,那麼這時車行依法還是得替計程車司機提撥退休金,計程車司機也可以要求自行提撥。可是如果計程車駕駛只是靠行的話,就得回歸到自營作業者的規定。

40萬不適用勞基法工作者也沒得領

新制退休金的適用對象也將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及工作者排除在外。根據勞委會統計,截至93年6月底止,適用勞基法的總人數為591萬2,595人;而被排除在勞基法適用範圍外的受僱勞工總數為40萬2,899人。目前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包括藝文業,如巡迴表演的交響樂團、舞團等(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除外);其他社會服務業,包括傳教機構、未分類的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人民團體,涵蓋工商團體、社會團體及榮民團體(勞工團體、政黨、全國性政治團體僱用之勞工除外);國際機構與外國駐台機構,例如外國駐台大使館與駐台辦事處等。

至於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者,則包括在餐飲業中未分類的其他餐飲業服務、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工作;任職於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與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的研究人員;娛樂業中的職業運動教練、球員、裁判人員;以及因為收入高而有「三師」稱號的醫師、律師、會計師等等。

適用勞基法的保險業 多數業務員還是領不到

目前保險公司或者是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與所屬業務員簽訂的大部分是屬於「承攬契約」、「委任契約」,而與雇主之間屬於承攬或委任關係的員工並不具備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工身份,因此屬於承攬或委任關係的保險業務員也沒有勞退金。

在承攬關係之下,當然領不到新制退休金,可是勞委會強調,保險業務員與公司的真正關係並非單靠合約就能一概認定,還是得視實務上運作與關係做判別。假設業務員簽的是承攬契約,但是卻與公司有從屬關係,還要天天進辦公室受到公司的監督,這樣的身分就該屬於雇傭關係,不僅受勞基法保障也可享有勞退金。

至少還有396萬人沒有勞退金

因為新制退休金制度已經限制了可以適用的對象,也因此,「原來領不到的,新制不見得都領得到」。既然不是人人都領得到,那麼沒有勞退金的人究竟有多少?

以目前超過987萬的就業人口,扣除適用勞基法的591萬名勞工來看,至少還有396萬名工作者根本領不到新制退休金。想一想,如果不懂得未雨綢繆,替自己的未來好好打算,退休後的老年生活,要怎麼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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