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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台灣訊息集錦
文/編輯部整理 | 2005.07.01 (月刊)

強制車險擴大應理賠肇事車輛種類

金管會保險局公告「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明訂因行駛於道路上的動力機械,包括免投保的農業機械等,若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殘廢或體傷者,受害人都可獲得強制車險的理賠。因此,除了動力輪椅、醫療用電動代步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最高時速30公里以下且重量在40公斤以下的動力車輛外,幾乎所有車輛都在強制車險保障範圍內。

經建會建議修改就保法納入安定就業補助

行政院經建會人力規劃處日前提出「就業保險開辦協助資深勞工安定就業及轉業措施研究」規劃報告,建議應提供中高齡者在職訓練補助,以穩定其就業或協助輔導轉業;同時還建議中長期仍應修訂就業保險法,將安定就業補助納入法規,以強化就業安全網。

目前就業保險給付僅有4項,分別為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及失業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而就業保險總給付中有87.6%是屬於消極性的失業給付。經建會建議修訂就業保險法,因應天然災害或外在突發因素,專案補助企業以在職訓練方式(可自辦或他辦),搭配工作分享以及部分時間工作等調整,協助資深勞工維持僱用或協助結訓後轉業,並研議擴大適用至其他被保險人對象,建立促進與安定就業機制。

金管會要求分紅保單資訊揭露 壽險業將儘速實施

為健全分紅保單行銷秩序,避免壽險業競相以自由分紅保單的紅利分配做不當宣傳,誤導消費大眾,金管會要求壽險業在分紅保單「分紅率」計算的共通性標準或定義未建立之前不宜公布,並要求壽險公會參考國外作法,就保險公司每年度分紅結果研議,訂定共通性標準或定義及合理資訊揭露方式,並建置相關分紅保單資訊揭露平台。因此,壽險公會提報「壽險業配合分紅保單資訊揭露相關建議措施」,金管會並於6月13日的業務會報中同意,其重點如下:

1. 由壽險公會建置網頁揭露平台,連結各公司資訊公開網頁的分紅保單資訊,保戶可透過公會平台上網查詢。

2. 壽險公會網站首頁應清楚明示導讀警語,教導民眾正確解讀各公司揭露的分紅資訊。

3. 從今年度開始,各保險公司應在主管機關核定後1個月內完成相關資料,建置網頁平台,爾後年度也應於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或紅利宣告日後1個月內完成。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3大修正方向 業務從寬、財務健全及透明化管理

金管會公佈「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表示該草案朝業務從寬、財務健全及透明化管理為主,預訂於94年6月30日前函報行政院審議。 

修正重點如下:

1. 新增(開放)業務部分:財產保險業得經營健康保險業務、開放保險業得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

2. 投資放寬部分:保險業海外投資限額由35%提高至50%;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投資總額上限由保險業資金5%提高至10%;將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的有價證券單獨規範,且投資總額以不超過保險業資金10%為限。

3. 健全財務管理部分:修正保險業得向外舉債、為保證人或提供財產做為他人債務擔保的規定;增訂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保險業,除經主管機關許可外,應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增訂保險業應於稅後提列20%的法定盈餘公積。

4. 調整保險業退場處理程序。

5. 賦予保險業商業同業公會自律組織功能。

鼓勵銀行與中小企業長期合作 金管會通過差別獎勵方案

金管會委員會通過「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以差別獎勵方式,鼓勵銀行與廣大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從中發展業務特色,並以「95年6月底本國銀行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較94年6月底增加2千億元」為預期目標。

主要措施包括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增加1千億元批次信用保證額度;由金管會開放簡易型分行辦理中小企業放款,另我國適用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草案中,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適用75%風險權數的金額上限,將由1千萬元提高至4千萬元,使更多中小企業授信得適用較低風險權數;「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除了可用經建會中長期資金辦理外,銀行以自有資金用相同利率辦理同樣可以適用。

綜所稅退稅作業將於7月底開始 財政部呼籲謹防詐騙

93年度綜合所得稅將於7月底展開退稅作業。財政部指出,目前綜所稅退稅僅有2種方式,一是納稅義務人如採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退稅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撥入該指定帳戶,並郵寄綜所稅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民眾退稅款已撥入;二是如未採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發生填寫的帳戶無法撥入的情況,國稅局則會開立綜所稅退稅憑單並郵寄給民眾,民眾可於兌領有效期限前依退稅憑單背面說明之兌領方式兌領。

由於近來退稅詐財案件層出不窮,財政部呼籲民眾若接獲電話通知退稅要求「核對」銀行存款帳號或「確認」銀行存款餘額時,可先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證。

銀行與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 將採年百分率揭露價格

有鑑於銀行與保險業於辦理消費金融信用交易時,常因各業者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不同,又欠缺一致性的比較基礎引發爭議,金管會特參酌國外相關法令,訂定「銀行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價格揭露辦法」草案,規定銀行業暨保險業應於信用商品廣告上明示消費者與其從事信用交易所有應付總費用的年百分率,並規定廣告的型態、種類。適用對象除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卡公司等銀行業者外,也包括所有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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