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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保險史上第一人 鄧文聰遭重判28年、9億罰金
文/朱家儒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6.06.30 (新聞)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掏空一案,昨(29)台北地院宣布判決結果,鄧文聰在位長達7年,「無所不用其極」的掏空公司資產,依違反保險法,洗錢防治法,重判28年,併科罰金9億元,成為保險史上,因掏空入獄並遭重判的第一人。
判決書指出,鄧文聰、黃正一擔任幸福人壽正、副董事長,遭金管會要求增資12.5億元,但鄧文聰不願意從自己口袋掏錢,反而利用幸福人壽申購5,000萬STAAP美元基金後,質押給瑞士盈豐銀行(EFG),再以個人名義私設的Surewin公司,向EFG借款2,200萬美元,之後便將這筆贓款進行洗錢,分別設質給香港UBS、國泰世華銀行,再從台北分行取得共6億元借款,挪為己用,應付增資。
而黃正一退出後,鄧文聰更食髓知味,仍用同樣的手法,將幸福人壽SFIP信託基金質押給EFG,並取得近2億5,600萬美元的贓款。
此外,幸福人壽保管於Pictet的資產,也在鄧文聰的指示下,陸續轉至香港渣打銀行,做為鄧文聰私設的Sring和Novel公司的借款擔保,借款金額高達2億5,800萬美元,以及3,200萬澳幣。
對此,台北地院認為,鄧文聰、黃正一2人共持有幸福人壽95%股份,本應盡心讓公司健全發展,但卻覬覦公司資產,勾結銀行業務,任職7年間,掏空公司可謂「無所不用其極」,讓幸福人壽蒙受巨大損失,犯行重大,依違反保險法、洗錢防治法,判鄧文聰28年有期徒刑、併科9億元罰金,而共犯黃正一則判有期徒刑9年6個月、併科罰金2億元。
但針對判決結果,鄧文聰抗議司法不公,仍堅稱自己是受害人無罪,並表示會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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