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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業務員為了拚業績,草率替保戶填寫要保書,還自作主張判斷「這個症狀不用特別告知」。結果,保戶罹患癌症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拿出要保書,以保戶違反告知義務拒賠,遭法官打臉! |
竟然有業務員以「保戶看起來身體很好、很健康、氣色很好」為由,在要保書的健康告知事項中,擅自替保戶填寫有利投保的選項。
國泰人壽一名劉姓業務員,於2013年初向曾姓男子推銷醫療險。洽談時,曾男向劉姓女業務員表示,自己前陣子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發現有口腔白斑,不知道可不可以投保?劉女建議,投保前再做一次檢查。
曾男回診後,確診有口腔黏膜白斑症,但沒有腫瘤、也沒有癌症細胞,且無須服藥。劉女得知後,認為沒問題可以投保,便以口頭逐項詢問的方式,替曾男填寫要保書。
同(2013)年8月,曾男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診斷發現患有左側頰黏膜白斑。隔年12月,才在長庚醫院確診罹患舌癌,向國泰人壽申請理賠後,卻遭保險公司以「違反告知義務」拒賠,曾男不服,一狀告上法院。
判決過程中,保險公司提出曾男的要保書,直指曾男違反告知義務,並要求以《保險法》第64條為由解約,且無須理賠保險金。
一審法官採信,因為在要保書填寫時,曾男只告訴業務員「檢查結果正常,不須用藥」,卻沒將病歷中記載的「屬口腔高危險群,建議須定期追蹤檢查」一併告知,認為曾男已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須理賠。
但二審判決大翻轉!法官拿出〈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強調業務員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符合投保之條件」。而劉女明知曾男有口腔白斑,還建議對方再到醫院檢查;劉女只須要求曾男提供診斷證明書,就可以知道對方是否符合投保條件,但她卻沒這麼做,反而草率替曾男完成要保書,以便讓保險公司承保。
二審法官認為,此案是劉女的業務招攬過失,而非保戶違反告知義務。因此判保險公司須理賠曾男56萬元保險金。全案不得上訴。
(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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