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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未成年人投保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親同意,但若未成年人,未經過父母同意逕自投保,契約有效嗎?又如果有指定受益人也有效嗎?近日一起特殊的案例就引起此訴訟爭議,有趣的是,上下2級法官見解不一樣。
爭議的經過為,黃姓男子尚未成年就入伍服兵役,而國防部替黃男投保200萬元的意外險,並由黃男自己決定受益人,黃男遂指定父親為受益人。不久黃男車禍身故,保險公司給付黃父200萬保險金。
而保險金引起已離婚的黃母注意,黃母主張兒子指定受益人時還未成年,未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所以無效,受益人應為法定繼承人,也就是父母雙方,因此,200萬保險金應平分,保險公司應給付100萬保險金給自己。
不過,保險公司拒絕黃母的要求,而拒絕理由的依據可歸納為2條法律:
第一,《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二,《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保險公司認為,黃男雖然未成年,但投保和指定受益人的動作均為「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相關約定仍有效,拒絕理賠黃母。
所謂「純獲法律上利益」簡單來說是指未成年人獲得的利益,不必承擔義務或責任,例如投保但不用繳保費,就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
黃母理賠被拒不滿提告法院,一審時法官認為,未成年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為純獲法律上利益,契約有效,但指定受益人仍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受益人的部分無效,保險公司須給付黃母100萬元保險金。
但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官意見大翻轉,認為黃男指定受益人並不須負擔任何義務和責任,僅僅是安排身故後的保險金,同樣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判黃母敗訴,保險公司免賠,全案定讞。(105年保險上易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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