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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車禍致第七級殘 長期傷害險拒賠有理嗎?
文/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 2012.07.01 (月刊)

板橋廖小姐遇到的問題:我弟弟是披薩店的外送員,今年年初在送貨途中被一輛貨車撞傷,不但造成脾臟破裂,連胰臟與膽囊也受到傷害,雖然經過四個多月的治療與休養,身體狀況仍大不如前。

弟弟很有保險觀念,除了投保住院醫療險外,還買了三家公司的傷害險,其中兩家上個月就都各賠了四十萬元的殘廢保險金,但是另一家A公司卻說弟弟那張傷害險是屬於長年期保單,並不適用新的殘廢等級規定,所以無法給付。

請問,同樣都是傷害險為何會有不同的理賠標準?A公司這樣說合法嗎?

中心顧問協助:傷害險除了提供死亡保障外,若被保險人因外來傷害事故導致身體殘廢時,還會依不同的殘廢程度給付規定比例的殘廢保險金。傷害保險大多是一年期,但也有少數公司推出六年、十年或保到六十五歲、七十五歲不等的長期傷害險保單。

傷害險殘廢給付的內容

傷害險所提供的殘廢保險給付,關於殘廢等級、殘廢項目與給付比例,都是由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最早制定的殘廢等級與項目是四級十二項,後來擴充到六級二十八項,九十五年時又全面修正,增加為十一級七十五項。

在保險金給付比例方面,過去都是依殘廢等級劃分,最早分四級時,給付比例從一○○%、七五%、五○%到二五%;七十九年擴充為六級,給付比例除了前三級不變外,四、五、六級分別修訂為三○%、十五%與十%;八十五年當時為了杜絕「金手指」事件,還特別將第六級殘廢給付比例由十%調降為五%,並同時將第四級殘由三○%調升為三五%。

殘廢等級 已增為十一級七十五項

到了九十五年金管會再度修正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時,也修訂了「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除了將殘廢等級與項目增訂為十一級七五項外,原來以殘廢等級劃分的給付表,也改依殘廢部位分類,再依殘廢程度的差異,訂定不同的給付比例,從第一級殘的一○○%、第二級的九○%、第三級的八○%,依序到第十級的十%,最後第十一級是五%。

殘廢給付 也適用從新從優原則?

由於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早在六十八年就公布,並且歷經多次修正,而「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也從最早版本,經過三次修訂。為保障民眾權益,主管機關在公告修正示範條款實施日期時,也會要求業者對於未來新銷售的傷害險保單,都要按修正後的示範條款辦理,而且其中對保戶有利的部分,也適用於修正條款實施日前已發售的傷害保險有效契約,這就是所謂的「從新從優」原則。

但在殘廢給付部份則稍有不同,依金管會的規定,若是一年期以下的傷害險,不論新契約或有效契約,都要採新殘廢表辦理;若是期間超過一年的傷害險保單,在新契約部分仍應依新殘廢表設計或送審,但若是有效契約的話,基於長期契約的對價平衡,則仍可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是在殘廢表修正公布前就簽訂的長年期傷害險,就可不必適用新殘廢表的內容,仍可依原契約的舊表規定處理。

A公司拒賠殘廢保險金 依法有據

案例中廖小姐弟弟買的三張傷害險,其中兩張都是一年期,但A公司那張則是長年期,據了解是在八十六年間投保,繳費二十年保到六十五歲。而廖先生車禍導致的殘廢部位是屬於「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若依投保當時六級二十八項的殘廢給付內容,只有在第一級殘才有提供給付,而且必須符合「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的條件才能理賠,不過九十五年殘廢表修訂時,已經將這個項目依不同的嚴重程度,區分為第一、第二、第三及第七等四種等級,而廖先生的狀況是屬於「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只能從事輕便工作」的第七級殘廢,因此可領到保額四十%的殘廢保險金。

但A公司那張是長年期傷害險,因考量精算基礎與一年期商品不同,所以主管機關才規定可依原契約的規定處理,不必適用新殘廢表。因此,A公司不給付廖先生殘廢保險金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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