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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市售醫療險保單修正,將日間住院和住院的定義明確分開,但修正以前的保單爭議仍不斷發生。近日一件日間住院爭議案,保險公司上訴到最高法院,但遭最高法院駁回,判「日間住院就是住院」,為近年來的日間住院爭議中,首次經由最高法院認證,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葉啟洲表示,此判決對於往後日間住院爭議的一、二審法院判決,及金融評議的結果將有很大的影響。
此案爭議的經過為,台北一名陳姓男子因重度憂鬱接受日間住院治療,事後向保險公司請求日間住院200日,共160萬元的保險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陳男每天日間住院只接受4小時的療程,根本不算住院,因此拒賠,並表示,即使要賠,也要按治療時數與全天時數的比例給付,也就是只願意理賠1/6的金額。
一審時法官提出3大理由判陳男敗訴,保險公司免賠:
一、日間住院有道德風險
由於日間住院大部分為治療精神病患,而精神病的診斷,以至於是否需要日間住院治療,經常會受患者對病情的描述左右,而產生道德危險。
二、「住院」、「日間住院」在健保分類上不相同
民國97年修正後的精神衛生法,明確將精神病的治療方式區分為「全日住院」和「日間住院」,此外,在健保給付計算上,「日間住院」亦歸類為門診。
三、「日間住院」未納入保費計算
保險公司是根據健保提供的數據計算保費,而健保並未將日間住院納入住院計算,若保險公司理賠日間住院,對所有保戶來說並不公平。
二審判決大逆轉 日間住院就是住院
陳男不滿在上訴,判決大逆轉,二審時高院法官認為,保險公司幾乎掌握保險契約內容訂定及變更的所有權利,佔盡優勢,因此,對於契約內容的解釋應依《保險法》第54條「做有利被保險人解釋」,既然修正前的醫療險並未區分住院和日間住院,而陳男又符合「經醫師診斷需日間住院」、「辦理住院手續」和「住院接受治療」等住院程序,保險公司就應全額理賠,不能打折給付,判保險公司敗訴。
判決被逆轉,換保險公司不滿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法官表示,健保將「住院」和「日間住院」區分,目的是為了申報給付和統計分類,並非用來解釋「住院」的定義,若保單無明確區分,「住院應包含日間住院,不論患者有無病房或病床」,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的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代表了2件事情,第一,「日間住院就是住院」,第二,「日間住院不能打折給付」。
葉啟洲表示,由於歷來日間住院爭議金額不大,因此未能上訴至最高法院,而此案是因訴訟金額超過150萬,保險公司才能再提上訴,但卻反倒造就遭最高院認證的先例,而基於尊重上級機關判決的原則,此判決將會影響往後日間住院爭議的金融評議和一、二審的結果。(104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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