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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中醫癌症門診有必要? 法官:限1個月1次
文/朱家儒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5.12.23 (新聞)
中醫是否為必要性治療的認定,經常引起保險爭議,其中又以癌症中醫門診為盛。2014年台中一名陳姓女子罹患乳癌尋求中醫治療,但向保險公司請求85次門診治療,每次1,200元,共10萬元保險金時,保險公司認為中醫為非必要治療拒賠,陳女提告,近日台中地院判保險公司敗訴,不過僅判賠24,000元保險金。
陳女因罹患乳癌,於一年半間於中醫院接受85次癌症門診治療。陳女表示,當初投保的癌症險有明定,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給付之醫療項目限於接受注射性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及「其他必要之癌症門診治療處理」。
根據歷往判決解釋,所謂「其他必要之癌症門診治療處理」,是泛指對預防癌症復發、轉移有益的治療,而中醫可調理治療癌症病患,並減緩相關副作用,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
但保險公司辯稱,必要之癌症門診治療應為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等,可以殺死癌細胞的醫療行為,而事實上,目前尚未證實中醫對癌症有實際治療效果,而僅限於活血、補氣等緩和症狀、調養身體的功用,因此為非必要治療。
法院審理後認為,保單約定的「其他必要之癌症門診治療處理」,應做有利被保險人解釋,因此,除化學或放射線治療外,凡是對癌症治療或預防復發、轉移的直接、間接治療或處理,都算是必要性治療。
不過法官認為,參照醫院鑑定意見,陳女乳癌主要的西醫療程已結束,而後續的中醫門診為增強患者免疫力,應以一個月一次為限,因此,陳女必要的中醫門診應為20次,判保險公司敗訴,須賠付20次中醫癌症門診,每次1,200元,共24,000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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