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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互毆非犯罪行為 意外險判賠再添一樁
文/朱家儒 | 2015.12.09 (新聞)

互看不順眼打架受傷,保險到底該不該賠,本刊曾報導互毆致死,明台產險判賠的案例,近日第一金人壽也發生類似的爭議。前(2013)年台南一名王姓男子與他人一言不和就大打出手,造成頭部、胸部以及肋骨等多處挫傷,王男向第一金人壽申請意外醫療理賠,但第一金以互毆為犯罪行為拒賠,王男提告,近日台南地院判第一金敗訴。

王男與對方扭打成傷,雙方互告傷害,而王男因頭部、胸部遭毆挫傷,2根肋骨也受到傷害,向投保的第一金請求4,400元的意外醫療理賠。但第一金認為,雙方互告傷害,已是刑法中明文的犯罪行為,為保險不保事項拒賠。

法官審理後認為,《保險法》第133條明訂的犯罪行為不賠,是為避免保險遭到濫用,成為犯罪的溫床,並非代表只要有投保保險,均不得有任何犯罪行為。若保險公司要主張互毆為犯罪不賠,須說明「王男的犯罪行為與受傷之間有直接關係,」換言之,王男身上的傷是遭他人毆打所致,與自身傷害罪的行為無關。

此外,因王男有動手,才導致自己受傷,是否涉及故意行為?法官認為保險公司無法舉證「王男是以造成自己受傷為目的,才故意與對方扭打。」因此,判第一金敗訴,須賠付4,400元保險金,全案可上訴。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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